简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进出口企业除了从采用美元信用证转为采用人民币信用证之外并不会有明显的感觉,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部分。比如,中国某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家协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币结算,海外买家则在付款行开具人民币信用证,随后议付行通知买家,之后才是发货、收货、收付款等。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内地与港首笔跨境结算背景
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2009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为期三年总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约2270亿港币)的货币互换协议,以推动两地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
2009年4月9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标志着人民币结算由此前仅限于边贸领域开始向一般国际贸易拓展。
2009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与香港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在香港机场签订补充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内港两地人民币贸易结算准备就绪。
2009年7月2日、3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香港与内地试点城市之间正式开通货物贸易项下的人民币结算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