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金缺额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又称现金流量缺额担保,是一种支持已进入正常生产阶段的项目融资的直接的有限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的目的
这种担保有两个目的:
(1)保证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金流量,即具有支付生产成本和偿付到期债务的最低能力。从贷款银行的角度看,为了保证项目不至于因资金短缺而造成停工或违约,往往要求项目投资者以某种形式承诺一定的资金责任,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从而使项目可以按预先计划偿还银行贷款。为此,贷款银行可以要求项目投资者预存一定金额的保UC金作为担保,或由担保银行出具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在实践中,有些项目的贷款银行还要求设立留置基金(Rentention Fund),并对投资者使用该基金进行严格的限制。
(2)在项目投资者出现违约或者重组及出售项目资产时,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保证银行贷款的回收。
资金缺额担保的类型
1.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为出发点的资金缺额担保
维持一个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有三个方面:日常生产经营性开支;必要的大修、史新改造等资本性开支;如果项日资金构成中有贷款部分,还需要考虑到期债务利息和本金的偿还。
从贷款银行的角度,为了保证项目不至于因资金短缺而造成停工和违约,往往要求项目投资者以某种形式承诺一定的资金责任,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从而使项目可以按照预定计划偿还全部银行贷款。
由项目投资者在指定的银行中存入一笔预先确定的资金作为担保存款,或者由指定银行开出一张备用信用证,是资金缺额担保的一种形式。这种担保形式在为新建项目安排融资时比较常见。对于一个新建项目,虽然从融资的角度,该项目可能已通过“商业完工”标准的检验,但是并不能保证在其生产经营阶段100%的成功,尤其是由于新建项目没有经营历史也没有相应的资金积累,抗意外风险的能力比经营多年的项目要脆弱得多,因而贷款银行多会要求由项目投资者提供一个固定金额的资金缺额担保作为有限迫索融资结构中信用保证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金额在项目投资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取为该项目年正常运行费用总额的25%—75%,主要取决于贷款银行对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判断。在一定年限内投资者不能撤销担保存款和备用担保信用证或将其挪作它用。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额度通常是随着利息的增加而增加的,直到一个规定的额度。当项目在某一时期现金流量出现不足以支付生产成本、资本开支或者偿还到期债务时,贷款银团就可以从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中提取资金。
2.以降低贷款银行损失为出发点的资金缺额担保
项目的投资者和开发者对不同类型项目的开发战略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资源性项目,投资者的着眼点往往放在项目的长期经营上,并着重于投资的长期收益。然而,对于房地产项目,投资者则往往着眼于选择好的时机将项目出售并赚取高额利润。因此,贷款银行在考虑后一类型项目的融资时,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资金缺额担保的侧重点放在项目出售、重组或项目出现违约情况下如何保护贷款人利益的方面。
贷款人在项目出售、重组或违约拍卖情况下出现的损失有三种可能性:①项目资产处理费用损失。②资产处理费用加上利息损失。③前两种损失再加上贷款本金损失。针对这些情况,资金缺额担保要求项目投资者在进入项目融资结构时除投入相应的股本资金之外还须承担一定的未来项目资产价值波动风险。这种类型担保通常有一个上限,或者按贷款原始总额的百分比确定(惯例为20%—50%),或者按预期项目资产价值的百分比确定。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总造价为1000万美元,采用90%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由投资者提供占贷款额25%的资金缺额担保,即225万美元担保上限。若干年后,债务降为750万美元。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者必须出售项目,如果净收入为650万美元,则贷款银行须动用100万美元的担保金;如果净收入为550万美元,则贷款银行须动用200万美元的担保金;如果项目净收入低于225万美元,则贷款银行须承担一定的项目亏损。
资金缺额担保的特征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的基本特征在于:
(1)其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人或项目投资人担任,该担保协议之签署一般作为贷款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2)该项担保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期持续于项目运营的整个期间,其担保责任额可依还贷期间的进行而递减,这不同于完工担保。
(3)该项担保是一种有限责任担保,担保人仅对的现金流量缺额承担信用责任,该缺额可以是因项目运营现金流量不足而形成的还贷缺额,也可以是因项目运营成本超支而形成的还贷缺额,这也不同于完工担保。
(4)其担保责任形式具有复杂的构成,担保人对于现金流量缺额或资金缺额应按照协议负担有限清偿责任、追加项目股权投资责任或者向项目公司额外提供无担保贷款等,这也不同于一般的信用保证。
(5)现金流量缺额担保不仅要求以信用协议方式做成,而且要求担保人向指定银行机构存入约定信用额的担保资金(留置基金),或者由担保人提供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等额备用信用证,这与完工担保相同。
资金缺额担保的形式
常见的资金缺额担保形式包括三种:担保存款或备用担保信用证、留置基金、项目最小净现金流量担保等。
(1)担保存款或备用担保信用证
由项目投资者在指定的银行中存入一笔预先确定的资金作为担保存款,或者由指定银行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开出一张备用担保信用证,都是资金缺额担保的一种形式。这种担保形式在为新建项目安排融资时较为常见。由于新建项目没有经营历史,也没有相应资金积累,抗意外风险的能力比经营多年的项目要脆弱得多,因此,贷款银行多会要求由项目投资者提供一个固定金额的资金缺额担保作为有限追索融资的一个保证部分。当项目在某一时期出现现金流量不足,难以支付生产费用、资本开支或者偿还到期债务时,贷款银行就可以从担保存款或备用担保信用证中提取资金。
(2)留置基金
在项目融资的资金管理上设立留置基金(Retention Fund),并对项目投资者使用该基金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是贷款银行常采用的资金缺额担保的另一种形式。项目公司的年度收入在扣除全部的生产费用、资本开支以及到期债务本息和税收之后的净现金流量,不能被项目投资者以分红或其他形式从项目公司中提走,而是全部或大部分被放置在“留置基金”账户中,以备项目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时使用。
贷款银行对于该基金的留置额度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当超过该额度时可以对留置基金进行释放,即项目投资者可以从项目公司提走资金,基金的释放条件为:Fr = F0 − Fm
其中,F0 = Fd0 + R0
Fm = Fdm + Rm>DF+PC+IP
式中:Fr——可释放基金部分;
F0——项目可支配资金总额,包括两个部分:现有可支配担保存款或备用担保信用证金额Fd0和现有留置基金总额R0;
Fm——项目最小资金缺额担保额,包括两个部分:最低担保存款(或备用担保信用证)金额Fdm和最低留置基金金额Rm;
DF——X%的全部未偿还债务(—般为债务总额的20%~60%);
PC——资金释放日之后X月生产费用准备金(一般为3~6个月);
IP——资金释放日之后x月内到期债务(一般为3~9个月)。
由此可见,只有当项目可支配资金总额大于项目最小资金缺额担保额时,投资者才能够从项目获得利润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分配。
(3)对项目最小净现金流量的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的第三种形式是由投资者提供对项目最小净现金流量的担保。项目最小净现金流量担保就是保证项目有一个最低的净收益,是贷款银行减少其在项目融资中所可能承担风险的一种措施,确定这个项目最小净现金流量的方法,是根据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建立在合理假设基础上的对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来制定项目最小净现金流量指标,并将其写入资金缺额担保协议中。如果实际项目净现金流量在未来某一时期低于这一水平,项目投资者就必须负责将其缺额资金补上,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