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是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并维护适合资产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产物。17世纪英国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创建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和法。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用纲领的形式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观念,1787年又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确认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1804年法国颁布了资产阶级的典型的《法国民法典》,以后又陆续制定了刑法、商法、诉讼法等独立法典。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和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了各个法律部门,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依据各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传统,资产阶级法学家通常把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划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以法、德两国的法律为代表,首先盛行于欧洲大陆各国,继之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不仅在内容上较多地接受了罗马法的原则和直接援用了罗马法的规范,而且也继承了罗马法以成文法典作为主要法的渊源的特点,凡属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重视制定成文法典,法院也主要以制定法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与大陆法系属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由于英国法是从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又称为普通法系。除英国外,盛行于美国以及其他曾受英国法影响的广大地区。从法律形式上看,英美法系不像大陆法系那样热衷于编纂法典,而是以判例法作为重要的法的渊源。从历史上看,为了使旧的法律形式适应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英国资产阶级通过审判实践所形成的判例来改造封建制法,使其具有适合新的社会关系的内容。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资本主义法是由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资产者占有生产资料,并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剥削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关系,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资本主义法的首要作用,就是约束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剥削劳动群众,迫使他们服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秩序。其次,资本主义法还具有调整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不能不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对本阶级个别分子的非法越轨行为加以限制和制裁,并且确立某些法律制度和原则,用以调整本阶级内部成员或集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资本主义法还执行一些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职能”,如交通秩序、公共工程、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卫生,等等。在这方面,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规范,指导和调整这类社会关系,以达到巩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为了保障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资产阶级国家确立了它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点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资本主义财产制度是私有财产最发达和最完备的形式,资产阶级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上,体现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所没有的观念和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认“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私有财产权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法律原则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它否定了封建占有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开辟了道路。但是,这一法律原则归根结柢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的法所代表的是垄断资本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法的所有权制度也适应垄断资本的要求发生深刻的变化。帝国主义时期所有权制度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在形式上改变了私有财产权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原则。国家往往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下,对垄断资本也作某种限制,同时又授予垄断企业以种种特许权。国家也常常直接、间接地参加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过程,以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其目的在于使垄断资产阶级的最大利益得到有效的保证。资本主义法律从来没有,也不能改变维护资本主义财产制度的原则。
契约自由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任何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之间,都可依法订立契约,而且“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凡生产资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劳动力的雇佣,等等,无一不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进行的。契约自由原则在促进资本主义发展中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契约自由则是掩盖资本主义剥削的法律外衣。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以后,“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如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国家机关往往通过立法手段调节私人企业的经济活动,其中包括对契约关系实行的调节。契约的内容和条件也往往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垄断组织单方面提出的已经拟就的定式契约,他方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资产阶级所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资本主义确立时期起了革命的作用。它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需要,也符合人民群众要求摆脱封建特权制度的愿望,为解放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即资本家占有一切社会财富而工人一无所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在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确认资本的不容争议的权力。
法治 早在资产阶级为争取政治统治而斗争的历史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极力倡导“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J.洛克《政府论两篇》),“法律只能是公意的行为”,君主不应超乎法律之上(J.-J.卢梭:《社会契约论》)。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实行法治被看作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政府实行“法治”而非“人治”,一切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活动以法律为依据;法律在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法律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准官员或政府非法侵犯。
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比封建制度下的独断专横进步得多。然而,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不过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不可能真正彻底实现。资本家追逐利润的欲望,阶级利益的对立和斗争,是阻止法治原则实现的社会因素。
帝国主义时期,在垄断资本日益表现出它的反民主的本质的时候,帝国主义国家更为明显地动摇着自己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原则。在立法方面,帝国主义国家不仅制定直接违反宪法和资产阶级所曾宣布的民主自由原则的法律;而且在司法方面,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历来是“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3页)。帝国主义时期,在司法方面违反法治原则的表现尤为明显。如法西斯德国的刑法理论宣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一种罪恶,主张如果一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应受惩罚的规定,法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可以任意选择一种刑罚加以惩处。由于阶级斗争的尖锐化,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非法镇压活动越来越扩大。集中营里多数政治犯往往是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被秘密杀害的。为了加强种族歧视和镇压活动,垄断集团还经常组织和指使各种恐怖组织广泛地实行私刑,使法治原则遭到破坏(见资本主义法制)。
资本主义法中的“劳工立法”与“社会立法” 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或特定的条件下,又会有某些实行改良主义的立法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以来,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较广泛地出现了“劳工立法”和“社会立法”增长的情况。如美国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修正案实行的补充保障收入计划、食物供应券计划;英国1975年制定的关于劳动场所的法令;联邦德国1976年制定的《青工保护法》以及《雇佣劳动者参与决定法》,等等。资产阶级立法中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内外矛盾的加剧,垄断资产阶级吸取了以往的统治经验,为了尽量避免社会矛盾的过分激化和力求政治局势的稳定,较普遍地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政策。另外,这些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为改善本身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斗争的成果。所以,资本主义国家这些方面的立法仍然是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利益出发,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也不可能改变无产阶级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