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费用化
费用化是指研究与开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认为研究开发涉及太多不确定因素,一项支出与未来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在费用发生当期全部计入损益避免了主观估计受益期间等不确定因素,虽然达不到配比原则,但深刻体现了会计的稳健原则.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美国、德国和中国。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在其《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了对R&D费用的处理方法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研究与开发,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SFAS86中做了特别规定: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认,就应该确认为资产。
世界各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IAS9,1993年修订),把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两个阶段,并相应地把研究开发费用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其对研究与开发的定义为:研究是指为了获得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理解而从事的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开发则是指在开始商业性与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因此,研发的对象一般是一个项目,其目标是研究与开发出新技术或产品,研发的活动是一种创造性、不确定性高的活动。
基于研发活动的上述特点,目前国内外对于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有三种方法: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的资本化。
IASC | 英国 | 美国 | 法国 | 德国 | 日本 | 荷兰 | 中国 | |
费用化 | * | * | * | |||||
资本化 | * | |||||||
资本化 | * | * | * | * |
就我国而言,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现行的会计实务也是将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以上财务会计界所使用的这三种R&D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在会计的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之间的权衡。但无论是一次计入损益还是分期计入损益,实质都是将研发支出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存在许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