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贸易运行过程
贸易运行原则,亦称贸易行为规范或准则。它是在长期的贸易活动中形成的,是贸易运行主体共同遵守并指导其行为的原则。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它是制定经济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基本依据,是贸易习惯、贸易惯例和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判别贸易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则。
贸易运行的普遍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保持善意、诚实,恪守诺言,简称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民法)规则。诚实、守信,从低层次来讲,就是“童叟无欺”,以义取利,以信为利,提倡“诚笃不欺人”。从高层次来讲,就是“重合同,守信誉”。
诚实为本,信誉高于一切。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又是协作经济,竞争和协作都离不开“诚信”二字,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贸易运行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兴旺发达之本。一批优秀企业之所以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脱颖而出,就是因为他们以诚为本,守信护誉,合理地进行经济交往,互惠互利,不赚不义非法之财,不办不合理不道德之事,并以“对消费者忠诚”为己任,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商品自愿让渡原则
商品自愿让渡,亦称商品自由交换,是商品交换双方按照各自意愿支配自己产品的行为,是贸易运行主体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在商品交换中贯彻自愿让渡原则,一般情况下意味着贸易运行主体都是独立自主的,彼此尊重双方的意志,贸易行为不受外部力量的强制而自愿进行。商品交换不是无偿转让,而必须是等价有偿。商品所有者出售自己的产品,取得产品应有的交换价值;货币所有者支出货币,购买等价商品,取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双方各得其所。贸易运行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买者有权决定购买条件,卖者有权决定售卖条件。通过双方自主选择和平等协商来完成各种买卖行为,而不允许用超经济的力量强制别人购买自己的商品或强行购买别人的商品。
在商品流通中,商品交换的自愿让渡,实际上是保障商品的所有权,保障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它表现为交换双方商品所有者共同利益的意志关系,只有满足这种要求,贸易才能正常发展,市场的功能、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才能发挥出来。任何交换的主体——无论是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都有自身的利益,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当双方都自愿让渡而使彼此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时,交换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上交换双方的意志关系能够真正反映经济关系的利益要求时,商品的生产者才能弥补劳动耗费,继续和扩大生产,消费者才能换取到他所需要的产品,经营者才能从媒介商品交换中获取利润。因此,在自愿让渡规则中,要使反映交换双方利益要求的意志能够成为共同的意志关系,从而成为共同一致的行为,就必须在交换中确立贸易自由、自愿让渡的原则,这是贸易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贯彻贸易自愿让渡原则中,对贸易双方来说,不仅要排除依仗非经济的强制,而且要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大体平衡的环境中,乃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避免一方依赖另一方,强迫另一方。同时,政府、行业协会和经济组织,对市场贸易不能采取干预、封锁、行政垄断的政策,而要实行保护贸易自由的政策。
总之,自愿让渡原则是商品经济规律客观作用的必然要求。在商品交换中贯彻自愿让渡原则,意味着卖者、买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必须完全平等、自愿,彼此尊重所有权。
(三)等价交换原则
等价交换是指商品交换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的必然性和趋势。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在市场上的客观要求,它要求商品贸易按等量价值进行交换,亦即按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
商品贸易有两重性,既包括物质的交换,又包括所有权的交换,前者是使用价值的交换,后者是等量劳动的交换。商品贸易运行主体是被交换物的所有者或所有权的代表,因而能作为利益的主体去决定和进行交换。他们的利益不仅在于要交换到自己所需要的物,而且要使交换能够得到与自己转让的物所包含的劳动量相适宜的物,也就是交换价值。最初的交换固然起因于共同需要——彼此需要对方的物,还不是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只是潜在地存在着。交换的不断重复逐步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经常交换使得交换价值公开地在交换中显示出来,人们在交换中必须讲究交换的比例,比例的大小直接关系着交换双方的利益,它必须与物所包含的劳动量相称。既然如此,在交换中价值规律必然要求交换的比例反映同等价值量,也就是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货币出现以后,商品交换变成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商品价值通过货币表现为价格,等价交换就要求商品的价格反映价值量,按照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来交换。
作为价值规律,客观地要求在市场上体现出来的等价交换原则,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的扩大,特别是生产社会化的出现而逐步得到贯彻的。等价交换只是一种总的发展趋势。在现实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价值量完全相等的交换是极其偶然的,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在亿万次的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中得到贯彻的,商品的价格有时高于价值,有时低于价值,它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但从长远来看,价格和价值不断趋同。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四)节约时间原则
贸易运行时间是指商品离开生产领域以后进入消费领域以前所花费的时间。时间节约原则要求商品在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上,只花费必要的时间,尽可能地缩短商品运行的时间,快进快出。因为时间的长短反映着商品运行速度的快慢和经济效益与效率的高低。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商品运行时间越短,其他条件不变,则生产时间越长,生产产品越多,进而增加社会总价值;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商品运行时间越短,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贸易主体投入的商品资本和人力资本周转越快,就可以带来较多的货币增值。同时,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会产生有形的损耗或无形的损耗乃至自然灭失,这也要求商品运行时间越短越好。
(五)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是一种调节与激励机制,可以推进贸易运行主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市场的繁荣,降低费用和节约劳动,提高流通领域的经济效益,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然而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无序的竞争不仅往往无助于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甚至对社会财富造成极大的浪费。因此贸易竞争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贸易主体竞争机会平等,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并且竞争手段合法,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竞争。公平竞争要求任何贸易主体在法律和政策面前都处于平等地位,都有参与贸易竞争的机会,都有自主选择参与贸易竞争的权利;竞争规则人所共知,对每个参与竞争的主体都具有同等效力,竞争在公开状态下进行,不应有内部交易或操纵;同时,贸易主体承认和接受竞争的最终结果,承担相应的义务;各种竞争手段和行为符合法规、政策、规则和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公平竞争是竞争规律的客观要求。任何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在市场上作为卖者或买者都力图实现商品的价值,在经营中获利,这就必然要在市场比较中争夺优势地位和条件,去战胜竞争的对手。由于竞争性市场能形成压力,能够督促经营者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劳动耗费,以适应市场需要,把外部压力转变为内部动力,形成对外竞争优势。为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应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使竞争真正体现贸易运行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贸易主体也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平竞争的准则。
(六)合理流向原则
商品流向是指在流通领域中从产地到销地的运行空间和方向。商品的产地与销地既然存在着一定的空间距离,其运动就存在一个采取什么样的流向问题。所谓商品合理流向,是指商品从产地到销地客观存在的最短路线、最快速度、最低费用的流动方向。商品的合理流向不仅要符合从生产到消费的运行目标,而且还应该使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避免运行路线的迂回或对流。贸易运行过程符合合理流向这一原则,有助于商品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在提高主体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要。
(七)利润最大化原则
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贸易主体行为必然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从货币运行公式来看,作为贸易要素的货币投资在每一次G—w—G'(G+△G)循环运动结束时,不仅要把最初投入的货币量G保存下来,而且,还要带来货币增量△G,即收回的货币额G'(G+△G)必须大于垫支的货币额G。如果在贸易活动中收回的货币额等于投入额,没有货币增量,贸易的货币投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收回的货币额少于投入额,那就是贸易经营活动的失败。
贸易利润是由让渡利润、追加利润、级差利润、转移利润和管理利润等几个部分构成的。在贸易活动中,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商品,然后再以高于购进价格的价值把商品销售出去。这种进销差价的收入,来源于对生产者利润的分割。由于贸易经营活动节省了生产者的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为生产者增加了收入,因而,生产者采用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向商品经营者出售商品这种方式,把自己盈利的一部分让渡给代替自己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商品经营者。这是贸易利润的主要途径。贸易活动中属于生产性劳动的部分,可以直接追加商品价值,形成追加利润。另外,由于贸易运行主体地理位置不同、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高低,必然会带来不同的收入,从而形成级差利润和管理利润。
利润最大化原则要求在贸易运行过程中,贸易运行主体通过商品的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等商品经营活动,得到最大利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商品运行环节的物化劳动耗费,保持贸易运行成本最小;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经营者的利益,为贸易运行的连续性提供基础与动力。
从全社会范围来看,贸易运行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将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达到优化组合状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要注意处理好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