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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定应税货物按其流转额征收的税。纳税人是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进人,负税人一般是货物的消费者,故又称间接消费税。
中国对货物课税,始于周代。迭经变迁,至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所征收的统捐、统税等,虽无货物税之名,征收方法也不相同,但大多属货物税性质。抗日战争期间,由于统税主要税源地华北、华东和中南广大国土沦陷,统税收入骤减。为了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和维持战时支出,重庆国民政府于1941年7月颁布货物统税暂行条例。194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又将该条例修正为《货物税条例》,是货物税的基本法规。货物税先后征收的品目有:卷烟、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火柴、糖类、水泥、麦粉、茶类、竹木、皮毛、陶瓷、纸箔、饮料、化妆品、煤油、矿产等类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环节按照货物流转额征收。与统税相比,货物税的征收面更广,计税依据则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
货物税的课税对象一般为销量大、消费弹性小的消费品,税源集中,征收方便;同时按流转额课征,不受成本变动影响,收入稳定、及时、可靠。因此,货物税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占税收总收入的1/4以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于1950年1月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在税收负担上体现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人民生活必需品轻于普通消费品,普通消费品轻于奢侈品的原则。1958年税制改革时,取消货物税名称,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