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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税的对称。以货币形式征收的税。按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进行的分类。现今各国的税收基本上是货币税。税收从征收实物逐步转变为征收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会越出商品流通领域,赋税、地租等就由原来的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生产者在交纳货币税时,只是货币单方面的转移,不发生商品和货币换位的情况,不表现商品的任何形态变化。因此纳税人要用货币交税,就须出卖自己的产品变为货币。这只有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办到。实行货币税有利于国家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纳税人的缴纳,有利于避免实物途中运输损耗和运输不便,减少征收费用,还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中国实行货币税较早,公元前3世纪以后的秦汉时期已初具规模。汉代政府对于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一百二十钱;对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二十钱,称为“算赋”或“口赋”。后来历代政府逐渐对茶、酒、车、船、房屋、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采取货币税的形式课征。到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时,货币税数额开始超过实物税。元代时,江南的田赋已有折征钱钞的。清初一些省将丁税并入田粮,实行“地丁合一”,征收银两,于是货币税又进一步扩大。中华民国时期除曾对田赋征收实物外,其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农业税和牧业税曾征收粮食和畜产品外,其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85年农业税改为“实物抵交,货币结算”,亦为货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