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监督范围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表现是:
财政监督(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审计机构贯彻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性质
1、财政监督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的监督
财政监督这是由财政同国家政权的本质联系所决定的。财政分配的过程,是以国家整个行政权力所制定的法令、制度为依据进行的。凡与财政发生分配关系的部门、企业、单位,不问其所有制的性质如何;也不问其所在地是城市还是乡镇,都要接受财政部门带强制性的监督。
2、财政监督是一种寓于财政分配之中的监督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并以其为主体而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GDP)的一种分配。所以,分配是财政的基本职能。财政监督是从财政分配中派生出来的。没有财政分配,财政监督就无法进行和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把对筹集、供应和使用资金实行监督的职责赋予财政部门,因此,财政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监督的重要特点,在于是组织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GDP)分配过程中的监督,是财政业务活动中的监督,进而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监督。
3、财政监督是一种货币监督
在社会主义还存在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条件下,财政必须借助货币价值形式实现它的分配活动、同时,由于相同的原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备单位的经济活动必然伴随着资金运动。国家根据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对资金的依存关系,通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对有关方面实行货币监督。
内容
1、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1)监督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指监督、检查各级总预算与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经济建设事业完成的进度和效果。对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包括效果等方面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核心和主体。监督的目的是保证不打赤字预算,增收节支,并依照量入为出、尽力而为、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按预算法制以及会计、金库制度办事。
(2)监督财政收入正确、及时、定额上缴
财政监督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特别是在利改税之后,税收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90%以上。为了保证按分配政策的规定,把应归国家财政的收入及时、均衡、稳妥地上缴国库,必须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通过税收监督,促使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个人遵守税法规定,照章纳税。既要触巧立名目,扩大收入范围,不按收入政策办事,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也要制止违反税法、税制的规定,随意减税、免税、偷税、漏税、拖欠、截留、挪用税款。
(3)监督财政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好坏,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国民经济产生影响,因此,对其进行监督,以使之向有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4)监督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对行政事业经费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单位预算的编报、执行、报账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拨款、检查、审核等工作,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5)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
这主要是指监督企业资本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润分配活动。通过财政监督,促使国有企业按照财经纪律制度办事,厉行节约,加强核算,降低成本,挖掘潜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正确分配企业的纯收入。
2、对国民经济的监督
(1)监督国民经济计划遵循客观规律要求
监督国民经济计划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种比例关系。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努力实现国家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既完成上缴财政收入的任务,又完成生产和建设计划。
(2)监督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决策及其贯彻情况
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战略性的宏观决策及其贯彻情况进行监督,促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3)监督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使用
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GDP)的生产、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包括监督产品生产中的耗费,促使生产和节约并重;监督合理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GDP),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监督讲究使用效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监督储蓄、投资于消费的规模及最优化比例关系
监督国民经济储蓄(投资)与消费的规模及其内部最优的比例关系,防止投资和消费的膨胀,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
(5)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对财政经济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各单位严格执行贯彻财政方针政策、财政计划和财政制度、如预决算制度、税收法令、国有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
必然性
(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有力的财政监督。
(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三)严肃财经法纪,整顿财税秩序,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四)强化财税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工作规则
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遵守以下步骤:
(1)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财政检查的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长及成员名单以及财政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等。
财政监督马前卒(2)在检查过程中,对检查的内容和事项应整理形成工作底稿,查证事项应取得证据,检查组长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3)检查结束后10日内,检查组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财政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舆论基础工作情况;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证据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等。
财政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审理人员在行使审理职能时,要对财政检查报告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检查事项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财政机关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做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财政机关在财政检查中,认为应该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人员会计证、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要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财政机关在做出对检查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财政部规定5万元以上),以及吊销会计人员会计证、取消会计技术职称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等决定之前,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依法举行听证。财政机关在做出上述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或被处罚人要求举行听证但尚未举行的,所作处罚决定无效。
工作方式
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一般以监督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实施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一)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稽核,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以及对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执行中重要环节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核证,及时进行重点监控和实地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督的必要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经济利益重新调整、组合、变化,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为此,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坚持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