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节法
调节法是以一定时点的数据为基础,结合因已经发生的正常业务而应增应减的因素,将其调节为所需要的数据,从而验证被查事项是否正确的方法。
调节法,通常用来审查银行存款和存货的结存情况。
调节法的情形
根据所要证实的情况,调节法分为两种:
1、由于有些经济业务虽已发生,但尚未到达被查单位或有关单位,因而被查单位账面资料同有关单位寄来有关资料不符,需要调节,使这些未达账目计入账内,并核查是否确属被查单位占有。
如被查单位已经编制调节表,查账人员可用核对法加以证实;如被查单位尚未编制调节表,则可由查账人员利用调节法予以编制。例如,编表时,应先取得银行寄来的对账单,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双方未注核对符合的账目,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未达账”,即双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由于入账时间的差异而使一方尚未获悉入账的账目。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时,主要是从调节表中计算被查单位和银行双方余额计入应调节的未达账后,其余额是该日银行存款的真实余额。如两者相符,说明双方记账无误。如不符,说明一方或双方有问题,特别是被查单位的错误,必须用审阅查询法,深入追查错弊情节,并予以纠正。双方调节后余额的算式如下:
银行存款应存额 = 企业存款日记账余额 + 银行已收被查单位尚未接到通知因而尚未入账的款项(如存款利息等)- 银行已付被查单位尚未入账款项(如已付公用企业托收水电费等款项)
银行存款应存额 = 银行对账单余额 + 被查单位已经送存因过银行所定入账间而银行尚未入账款项(如存入支票)- 被查单位已经发出支票银行尚未收到兑付的款项(如已开转账支票)
2、调节法是用于财产物资,由于盘点日往往迟到结账日,因而必须将盘点日数据调节为结账日数据,以求核实查账目标是否确实占有。调节法如下:
结账日存量 = 盘点日存量 + 结账日至盘点日发出量 – 结账日至盘点日收入量
以上算式,即从盘点日存量追溯到结账日存量。但应用这个调节算式前,必须将结账日后至盘点日止期间的收发业务经过审阅和核对。
调节后结账日存量如同该对账面存量相符,即可以盘点日存量推论结账日存量。如账实相符,确系占有。如不符,应再采用审阅核对、查询等查账方法,进行核实。
例如,以审查日存货的盘存数为基数,加减上年决算日至审查日的收发数量,可以验证上年决策日账面结存数量是否正确(即上年决算日存货应存量 = 审查日存货盘存量 + 上年决算日至审查日存货发出量 – 上年决算日至审查日存货收入量)。
调节法的应用要点
在查账过程中,往往出现现成的数据和需要证实的数据在表面上一致,为了证实数据是否正确,可以用调节法。如对银行存款实存数的审查,通常运用调节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企业单位与开户银行双方所发生的“未达账项”进行增减调节,以便根据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来验证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运用调节法还可以证实财产物资账实是否相符。当盘存日同书面资料结存日不同时,结合实物盘存,将盘存日期与结存日期之间所发生的出入数量用来对结存日期有关财产物资的结存数进行调节,以验证或推算结存日期有关财产物资的应结存数。
调节法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使用调节法时,关键之处在于计算,因为它是属于逆向推理,所以极易出错,查账人员应特别关注。
2、在使用调节法时,需注意将查账结账日至查账报告日的经济业务全部包含进去,不可有遗漏,否则,就会出现财务信息不真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