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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

概念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 诚实信用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在民法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或社会正义;该原则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唯一原则;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弹性,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范围

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诚实信用的实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 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功能

2.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适用原则

具体规定优先适用;类推适用与漏洞补充方法优先适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判例。

实信用原则在审判中的应用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规则”,既是一条守法原则,也是一条司法原则。诚信原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 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 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 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近年来,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经常出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字样,诚信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在学界也形成了一个热点。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立法者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在司法审判中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避免具体规则可能导正的不公正裁决。在适用现行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将导致明显不公正裁决时,若适用诚信原则能导正判决结果,此时法官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适用具体规定。这是诚信原则在结果论的要求,若判决结果依照现有的一般具体规定明显会导正不公正的裁决,可依照此原则排除具体规则的适用。此时诚信原则基于内涵和道德基础的不同与诸如公平原则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相区别。

第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法官可依诚信原则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使合同在维系当事人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履行。此外,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合同出现漏洞无法体现合同各方之意思时,可以由法官解释合同,填补漏洞,此时法官的依据不仅是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还有独立于合同各方意思的诚信要求,这就授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对法律进行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法律在制定过程中, 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一切事物, 对适用法律的各种具体条件作出万无一失、详尽无遗的规定, 因此,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法官可以从诚信原则的精神出发对现行的民事规范进行解释, 通过这种解释来精确确定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涵及外延, 以使有关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更加符合这个原则的要求。

综上,诚信原则的应用就意味着承认民事审判中法官的创造性与能动性,意味着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不仅局限于对当事人的约束,也能体现对民法规范的约束上,通过这一“泛道德”的原则性要求来使审判结果维持在公正的水平线上。诚信原则在审判中适用的关键就在于谋求民法规则的抽象性与应用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使法律规则不能过分抽象和概括,以致无法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引;另一方面又必须使法律规则抽象化、概括化到适用于一系列同类案件中而不致于仅能适用于个别案件。可以说法律自其产生之日起,由于其概括性的特点,适用于充满个性的个案时无法完全切合;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产生的矛盾使得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并且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不是机械的,法官需要在解释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理解法律之本质含义。我们看到,通过诚信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恰恰可以调和上述矛盾,正因为此,诚信原则愈来愈受到法官的青睐,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增多也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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