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案发取款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案件经过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 代表陈忠林做客谈许霆案与刑法修改“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心存侥幸
一审法庭上,许霆对他意外获得巨款后的行为做了如下辩解:“我不是故意的,我当时想第二天就把钱退给公司的部长,让部长拿去还给银行,但后来,我的侥幸心理开始作祟了,4月24日我逃回了山西老家。”对于这笔钱的流向,许霆解释说,他坐汽车回山西的时候,在车上丢了5万元,然后自己买彩票花了几千元,在还剩余10万多元的时候,他曾打电话给这家银行的某经理说“钱是我取走的,但现在只剩下10万余元,等我凑齐了再退回去。”但对方告之这么做是没用的,这名经理叫许霆凑齐了钱回广州投案自首。“于是,我为了把钱凑回去,就拿这10万余元去太原跟一个朋友合伙开了家网吧,但结果赔光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11月7日,他的同伙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赃款1.8万元,被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落网。
一审判决
在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案 记者直击许霆案重审现场罪名的定性上。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网络激辩
【正方】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
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反方】前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大 广东人大代表建议许霆案慎重审判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
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这些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许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并不是当事人造成的,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卡上的金额增多,过错在银行方。在这里,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第二,当事人没有采用秘密的方式获取财物。他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里取钱,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协议。他的身份信息对银行来说,也是公开的,所以不是秘密窃取。总之,许霆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侵权。银行可以按照不当得利,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解决,要求返还。
【正方】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方】网友
在某网专设的投票区上,有27166名网友参与投票,认为“不该获重刑”的有24524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0%;仅有2642票认为“应该获重刑”。苏州的“jindengxu”认为:“作 记者蜂拥围向许霆父亲(中)和律师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另一名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还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现实生活中ATM机就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正方】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
银行系统出错绝对不能成为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在这样的事件中为银行说话。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
【反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社会公众对许霆案的强烈关注,各界对于法院判决的质疑,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被认定贪污、受贿10万元的官员,是断然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上,中国法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权贵阶层,在量刑上已经出现了超轻刑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一现实,一个即使没有太多想象力的人也会提出疑问:权贵阶层与社会底层真的受到同等对待了吗?
重审判决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 许霆案,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二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让人疑惑。对此,甘正培表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许父不服
许父许彩亮重审已经宣判,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霆之父许彩亮却与儿子观点不一致———坚持上诉,“对于这个结果我是不满意的。罪名我不能接受,法律不公平。”重审宣判以后,许霆父亲许彩亮在众多媒体记者簇拥下走出法院时说。随后,许彩亮在法院对面人行道边,突然拿出一条早已准备的横幅高举过头顶,上面清楚写着“有错≠有罪!”等字样标题,并列出8个理由:1.许霆ATM案应属于电子商务范畴;2.许霆与银行开户时签定储蓄总合同;3.许霆每次取款都使用电子签名;4.人机互动进行取款时,双方都签定并履行了电子合同;5.ATM机的错误是许霆有违诚信的诱因;6.电子代理人即银行行为,其不能以不知情而推脱责任;7.银行可因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协商或民事解决;8.相信中国的法律终究会给天下百姓一个信服的判决!
许彩亮坚持认为,儿子许霆是无罪的,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同时,另一位与许霆有着同样遭遇的云南青年何鹏父母也来到旁边,许彩亮热情招呼何鹏父亲何建贵走到身边,两人一同举起手中横幅,希望他们的儿子都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对待。“因为他不知道现在法律是怎么回事。”对于儿子在法官宣判后,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且不上诉的情况,许彩亮表示自己不赞同儿子的意见。许彩亮说,“如果我现在能见到小孩的话,肯定会跟他说一下事情经过和讲讲道理,教他怎么做人,看他怎么说。现在,他怎么说要是反悔的话,他是这么大的人啦,好象不太好,肯定不好说,这我知道。但现在该怎么做,我会怎么做。”许彩亮认为,儿子当庭表示不上诉是因为他不懂法,看到现在从无期徒刑减少到有期徒刑五5年很快答应,但作为父亲的他坚持认为儿子本应无罪,更谈不上5年牢狱之灾,之后他会等待代理律师与儿子会面协商的结果。
针对在判决书中法官明确提出许霆至今仍未退还赃款的问题,许彩亮在重审开庭时曾向记者表示,“还款的承诺肯定会兑现,钱嘛当然会退还回来!但一定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才能谈还钱问题,如果结果不公平的话,我能还他钱吗?要还是判处十几年的话,我肯定不会还,那百分之百不会还了。”面对法院有期徒刑五年结果,许彩亮却肯定地说,“我儿子他犯了什么罪,哪点违反银行的取款程序,现在说他是非法占有,他非什么法了?要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肯定是不会赔的。因为这个判决结果早就知道肯定会轻判的,但现在我的意见是肯定不会退钱,因为许霆现在判了刑,他在家里投资网吧花了那么多钱,现在一直被查封,这些钱投到里面去了,现在根本没剩什么。所以如果是判有罪的话,我就是肯定不会退钱的。”
同病相怜
何鹏,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大专文化,学生,案发时系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2001年3月2日,何鹏持账面金额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 何鹏父母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准备为儿子翻案云南省民族学院的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因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控,查询未果。被告人何鹏即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机如数出款,被告人何鹏见状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何鹏再次持金穗储蓄卡到中国银行翠湖、胜利广场储蓄所、云南省分行、北市区、东风支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武成分理处等七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00元。两日共取现金4297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何鹏将钱送回陆良县马街镇家中藏匿,并在返昆途中打电话通知其母到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挂失。返昆后被告人何鹏以其同学伏丽仙的名义存入交通银行7300元;以朋友金政波名义存入4.7万元。又购买了手机等物品挥霍。
案发以后,2001年3月5日何鹏即被陆良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鹏于2001年3月2、3日趁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之机,使用农行储蓄卡在昆明若干ATM机上套取现金429700元,后又作虚假挂失的犯罪事实清楚。法院认为,何鹏无视国法,趁银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之机,套取巨额现金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储蓄卡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又虚假挂失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何鹏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终审判决的那天开始,何鹏的父母就开始了一 何父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段漫长的申诉及上访生涯。何母孟小月告诉记者,一开始他们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但每次都被驳回。无奈之下,她选择了去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进行上访,但也没有结果。儿子入狱后的这5年来,老两口每年至少去北京3次,不管家里的农事荒废下来,一心要给儿子讨个说法。2007年,他们得知广州也有一个和儿子相同遭遇的年轻人。“我们也是从网上知道了许霆的事情,特别是发回重审之后,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从此许霆的命运便牵动着他们的心。从一审宣判无期的绝望到发回重审的希望,何鹏的父母时刻关注着许霆事件的每一个进展。之后,通过网络联系到许霆的代理律师,得知许霆案重审的宣判日期后,老两口专程从昆明赶过来就为了亲耳听听许霆的命运将何去何从。
听到许霆被判有期徒刑5年的结果后,何建贵显得更为伤心。他说,儿子被抓后不久,他们家就把钱全部还了,银行也开了收据给他们,但判决结果还是无期徒刑。“如果你们说许霆冤,那我儿子比他还冤,许霆没有还钱都能得到这么轻的处理,我的儿子呢?”何建贵夫妇激动地对记者说。何建贵称对许霆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许霆与何鹏都应该是无罪的,就算有罪,银行也应该承担比他们更大的责任。至于许霆案的宣判结果会不会对何鹏改判起到积极作用,何建贵说,加上羁押的两年,儿子现在已经坐了7年牢,5年来家里想尽了办法申诉、上访都没有结果,但许霆的判决结果还是给了他们一点希望,他们将再次为了儿子能够得到公正的结果进行上访。
分析案情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中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 许霆案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许霆律师:银行证据矛盾
郭向东称发现新的无罪证据,将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调查取证,许霆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郭向东律师向本报表示,在仔细研究重审法院的判决书时,他发现广州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中有互相矛盾之处。为此,他将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调查取证。郭向东表示,广州中院重审判决中认定,“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同时又有证人证言称:“4月21日17时许,该行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他认为,以上事实理论上在同一台柜员机上,不可能同时发生。此外,郭向东认为,广州中院重审判决中认定,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而重审判决采纳的证据中,银行主机的取款交易明细记载,许霆每次请求是“1000.00”,“银行主机从哪里得来这一数据?”郭律师称,如果上述交易明细真实,那“次日8时30分,银行发现柜员机扣账余额出现非整数异常”的结论就很可疑。
郭向东,以上事实不清之处,他将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调查取证,并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广州市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提供的全部证据。郭向东还告诉记者,许霆应判无罪又多了一个新证据,“钱从ATM机器里面出来时,显示屏显示的是‘交易已成功’的字样”,郭向东表示,这说明银行已经将钱通过交易给了许霆,所以许霆并未构成所谓盗窃,“是无罪的。”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则表示坚持上诉,“我们还是要尽量争取为儿子的无罪释放努力,许霆的这个事件在全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标杆,现在我们希望的就是政府能给予一个好的政策,或者出台新的法律。”
法律界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二审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许霆案不要让百姓不敢言而敢怒173826元。在法庭辩论阶段,许霆的两名代理律师分别从不同角度为他作无罪辩护时,许霆却一反常态地当庭认错:我个人真实的看法是,我没有受得住诱惑,我犯了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不想再争取什么了,只想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银行和广电运通(自动柜员机供应商)不应该负责任,银行当时给了我一个机会(发现出错后通知我还钱),不想毁了我一生,是我没有把握住机会,在这里我向银行道歉。我对广电运通想说的是,“社会离不开机器,人的工作哪有不犯错的?经过这件事,我也成熟了,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许霆接着还为广电运通的工作人员求情,“我一个人犯错,一个人承担就可以了,没必要两个人共享”。
判决:许霆的贪念是关键,广东高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认定法律正确,考虑到银行及柜员机维护商有过错,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判决是适当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许霆辩护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在获得银行柜员机许可的情况下取得款项,是合法的电子交易。法院对此作出回应,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取款其实是为了达到非法占用而使用的手段。法院强调,银行柜员机出错诱惑许霆,但许霆本人的贪念才是本案发生的关键。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份判决还要上报最高院核准。许霆的父亲到庭旁听了结果后,仍坚持认为儿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许彩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个判决没什么好说的了,许霆自己满意就行了,我还要继续申诉。许霆事件对全社会产生触动,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交由社会评论。在还钱的问题上,许彩亮说,这次带了2.5万元,法院随时通知,我随时还钱。“许霆只花了2.5万元,其他的有被偷的,有投资网吧的”。这部分不还了。
审判答疑
“事发柜员机已非正常‘金融机构’”宣 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判后,记者就本案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本案二审审判长刘锦平法官。
记者:有人认为,许霆取款时操作正常,过程公开,法院认定许霆“秘密窃取”的根据是什么?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觉的方法,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许霆取款时明知柜员机出了故障,也知道银行工作人员还未察觉,还利用故障达到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许霆产生了其恶意取款至少不会被当场发觉的侥幸心理。许霆取款行为对于银行当时来说是秘密的,说许霆行为具有公开性,只能是相对于柜员机而言,但柜员机只是工具而已。另外,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违背了银行的意志。
记者:如果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按一般盗窃也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二审为何维持5年徒刑的原判?
许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犯意产生、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均极为特殊。其一,许霆取款的柜员机出了故障,已非正常的“金融机构”;其二,许霆采取的犯罪手段,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他并无犯罪预谋,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特殊情形下诱发的犯罪。因为特殊,故维持法定刑以下5年刑期的原判。
记者手记
从无期到5年徒刑,是媒体的胜利还是法院的悲哀,从许霆案发到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几乎触动全国大部分人的神经,从平民百姓到法学专家,都参与到这场史无前例审判之中,口诛笔伐着法院的判决,而主导就是媒体。
此时,有另外一些法学专家站出来说,在案件 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说尊重判决结果没终审出来之前,媒体不应过分干涉,这是在影响司法独立,于是乎,舆论导向开始趋于平和,指责的对象转而针对立法上,而不是法院本身,毕竟法院只是执行法律的机构。然而,就在我们拭目以待法院的充分发挥其司法独立的特点之时,昨日的判决让人心里却很不是滋味。认定的罪名和数额没变,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处罚,结果前后相差之大,要说没有受到媒体影响,似乎没有人相信。
一位法院内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说老实话,没有你们媒体,许霆不可能是这个结果,就算上到最高院,也要起码判个10年以上。而新华社的一名记者曾经对记者说,如果许案法院维持原判,他将会写篇正面报道来表扬,以歌颂其力排影响,维护司法的独立。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昨日一番话发人深省,如果没有媒体,那许霆很有可能只能接受无期徒刑结果,所以说应该感谢媒体的监督作用。但同时,陈舒又说起不久前在香港发生与许霆类似的案件。“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但是,媒体是不是能拯救每一个许霆?而每一个未来的许霆是否需要媒体来出面,才能从法院那里得到所谓公平待遇,那还要司法独立做什么,法院权威何在?
群众观点
法院宣判以后,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告诉记者,对于判决表示尊重,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针对许霆当庭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满意之后不上诉情况, 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判决5年他表示明天或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同时,对于这起案件审理中,媒体宣传所起到的作用,杨振平表示,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市民感叹两次判决差距大,旁听完宣判之后,众多市民网友看法不一,但大多数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不过,也有不少人感叹说,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前后两次判决如此大差距,实在没有想到。|力挺派:广东商学院学生高静宁:按照许本人犯罪情节,得到这个结果应该是合理的,无期太过,那是杀人放火抢劫的罪犯才适用的刑罚。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长、刑法学教授王学沛:17万多数额虽不小,但与数百万、千万的侵犯财产犯罪相比也不算特别大,该结果体现公平、公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越秀区黄女士:对于这次许霆案判决结果她是可以接受,因为之前的无期徒刑判决在她看来用在许霆身上实在是量刑过重,她认为在许霆事件上,银行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没有ATM机的出错在先,怎么会有后面许霆取款,不管怎么说,银行应该承担一定过错,这样的话许霆理所当然也不应该受这么重的处罚。
吴江许霆案
吴江的一个小老板王某在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插卡口有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他顿起贪财之心,取走卡内人民币19000元。2008年9月19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 ATM机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关于这起案件的消息在当地传开后,一度引起舆论轰动,被人们称为发生在吴江的“许霆案”。一审宣判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向记者详细分析了这起案件的法律性质。从ATM机偷走了19000元
王某是吴江市一名私营业主,家庭条件比较富裕。2008年6月28日早晨,他驾驶广本轿车,来到镇上的农业银行取款。手持银行卡,却怎么也插不进ATM自动取款机的插卡处,王某很疑惑,定睛一看,发现别人的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从操作平台上获知密码没有退出,他就按了一个继续键,试着取了2000元,想不到自动取款机哗哗地吐出了20张百元纸币。王某后来称自己当时一阵狂喜,于是,他又分6次将卡内的17000元全部领了出来。之后,他将卡退了出来,开车悄悄离开。失主发觉银行卡遗失后,当即到银行报失,经查询卡内19000元存款已被领走,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取款人是一名开广本轿车、衣着整洁的中年男子。经过排查,将目标锁定本镇一个住宅小区,经过几天蹲点,终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盘查时,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他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取款并不需要输入密码,不存在欺骗被害人、银行,银行不需要对取款人进行身份验证,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发现遗失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后,未经卡主同意取款,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官解释称,虽然都是从ATM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款,但是从法律上分析,这起案件与“许霆案”有三点区别。首先,盗窃对象不同。“许霆案”的盗窃对象是金融机构,王某案的盗窃对象是银行卡个人用户。第二,银行服务的完善程度不同。“许霆案”中取款的ATM机发生故障,王某案中取款的ATM机没有发生故障。第三,涉案金额不同。“许霆案”的涉案金额为17万余元,而王某案的涉案金额为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