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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本位币

规定

记账本位币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在中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反映。

二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的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的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不仅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而且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作出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规定。体现了适应性原则。

三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交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这是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一国主权的体现。

选定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中彩的基本货币单位。会计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但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往往涉及多种货币,这就要求会计核算选择某一种具体的货币来统一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综合披露企业的各项信息会计主体确定记账本位币后,其他的货币币种为非记账本位币,即会计概念上的外币。凡以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账本位向计量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根据其实际发生额直接记入账户,对于各项以非记账本位币计量的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则要通过货币换算,将非记账本位币换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后记入账户。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中国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平时记账和期末编制会计报表可以采用不同的货币单位,因而从理论上讲,可以采用狭义的记账本位币概念,即会计记账所用的统一货币单位,而将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单位称为报告本位币。在般情况下,记账本位币与报告本位币是一致的。

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当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在确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有记账本位币已不再适应时,才能变更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一般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汇率变动

记账本位币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基于上述原因,一些用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纷纷询问在人民币可能升值情况下,是否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下面本人试就前述问题谈谈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不妥之处请同仁斧正。

一、关于记账本位币变更的相关规定

鉴于记账本位币变更是一项会计政策变更,故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记账本位币的变更。该准则第5条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此外,记账本位币变更应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征得其同意。

二、记账本位币确定的基本原则

记账本位币是记录和反映一个会计主体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体计量单位。我们认为,确定记账本位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每一具体会计主体应以其业务收支的主要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

2、在第1款原则的基础上考虑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

3、其次应考虑尽可能便于会计报表主要使用者阅读和使用;

4、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减少折算环节等。

三、记账本位币变更的折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在记账本位币变更时的会计报表折算,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记账本位币(一)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金额直接填列。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的差额,作为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金额列示。

(二)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计算确定。如果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汇率,则须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中该项目的金额填列。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期折算后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数填列。

4、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其它各项目金额计算规定。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年折算后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有关数字填列。

记账本位币四、关于记账本位币变更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记账本位币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计量单位,故在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一定的前提下,无论用哪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在人民币可能升值,汇率有可能变化的条件下,在汇率变动前后,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则可能对会计报表项目产生一些影响。下面就假设人民币在未来某一时点可能升值,而在这一时点之前把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不同项目产生的影响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中的非人民币现金(含银行存款)在人民币升值前,按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则会产生汇兑损失;人民币现金(含银行存款),记账本位币在升值前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是把人民币还原为本来币种。

2、应收款项中的非人民币债务,在人民币升值前,按升值前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由于外币债务最终收回的还应该是外币,故在人民币升值前未收回外币,或虽收回外币,但未兑换成人民币,则在人民币升值后,会产生汇兑损失;应收款项中的人民币债务,在人民币升值前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亦是把其还原为本来面目。

3、存货及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项目,在人民币升值前,按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其价值不会发生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如果人民币升值前的上述资产在升值之后因领用或摊销而进入当期的费用,则会影响领用或摊销当期毛利率降低(因为上述资产是按升值前汇率折算的,而当期美元等外币收入是按升值后汇率折算的)。

记账本位币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在人民币升值之前按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其价值亦不会发生变化。但这样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人民币升值后,折旧费用增加,而利润减少。同时因为房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5、负债项目中的非人民币负债,在人民币升值前,按照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会产生汇兑收益;而人民币债务折算后则还原为本来面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在人民币升值前不变更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债务继续按美元反映,则在人民币升值后偿还债务时,会发生汇兑损失(因人民币债务要按债务发生时的人民币数额偿还)。

6、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权益类账户,在记账本位币变更或不变更其后折算时,均应按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故记账本位币变更对其应不会产生影响。

7、未分配利润项目,因为本期“净利润”按折算后的利润表中的该项目的金额确定,而“年初未分配利润”,是按照上期折算后的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数确定的。从实质上看,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计算仍然是按照损益发生当期的汇率为基础分段计算确定的,所以记账本位币的变更对其应亦无影响。

记账本位币8、利润表中所有反映发生额项目的折算均是按照当期平均汇率或折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的,故记账本位币的变更对其应无影响。

五、意见

综上所述,在假设人民币升值的前提下,在升值前将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各有利弊。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弊大于利。考虑到即就是将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仍需要重新进行折算。所以我们认为,在人民币汇率变动前,变更记账本位币不是十分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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