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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路船

什么是让路船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第16条规定,让路船是指“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也就是说,只有按《避碰规则》规定为另一船“让路(tokeepoutoftheway)”的船舶才是让路船。这些船舶共有以下几类:一是第12条(帆船局面)中不同舷受风时的左舷受风船或者同舷受风时的上风船或者怀疑为让路船的船舶;二是第13条(追越局面)中的追越船;三是第15条(交叉相遇局面)中在右舷有另一船的船舶;四是第18条(船舶之间的责任)第1~3款中操纵能力较好的船舶。

“让路”一词在《避碰规则》中已经成为一个特定化的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一船的其他避碰行动,如“让清(keepclear)”(第18条第5和6款)和“不得妨碍通过”(第9、10和18条)等,均不是“让路”。

《避碰规则》第17条第1款1项规定,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即为直航船。因此,两船中的一船因负有“让路”义务而成为让路船时,另一船即同时成为直航船,首先负有保向保速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直航船“保持航向和航速”的初始义务是以让路船履行让路义务为条件和对价的,直航船以让路船的存在而存在。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避碰义务及称谓

让路船自始至终负有让路的义务,直到驶过让清为止,故称之为“让路船”。直航船则依据局面的变化负有不同的避碰义务:在让路船正常让路时要保持航向和航速;在让路船显然没有按要求采取适当行动时可以独自采取避碰行动;在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要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可以看出,直航船在不同的3个阶段有相应的3个不同行动。但直航船是以其第一个行动“保向保速”的特征而命名。其中,依据第17条第1款1项的规定,直航船的“保向保速”措施是“应当(shall)”采取的,是强制性的义务。因此,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行动,与让路船的让路行动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避碰行动,只不过较为特殊。让路行动可以看做是“改变原有运动状态的避碰行动”,直航船的“保向保速”则可以看做是“保持原有运动状态的避碰行动”。可见,让路船和直航船均是以其最具特征性的避碰义务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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