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式买卖
要式买卖是指以一定方式为成立要件的买卖。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
要式买卖的来源
要式买卖是罗马法中一种所有权取得方式,源自于“耐克逊(nexum)”,要式物所有权转移最初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转移,《十二表法》时已可用拟诉弃权方式代替,优士丁尼时法律废止要式物与非要式物的区别,从而废止了要式买卖。
(一)要式买卖的特定形式
“要式买卖是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有效模式:通过特定仪式表明当事人间的所有权的转移。”盖尤斯《法学阶梯》介绍了要式买卖的形式:“要式买卖是一种虚拟买卖;这是罗马市民特有的法;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使用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作证人,另外有一名同样身份的人手持一把铜秤,他被称为司秤。买主手持铜块说:‘我根据罗马法说此人是我的,我用这块铜和铜秤将他买下。’然后他用铜敲秤,并将铜块交给买主,好似支付价金。”可见,要式买卖需有特定拟制形式,要求有人在场为证。要式买卖的形式中所谓“将他买下”包含了所有权转让的原因:是基于买受原因而受让取得所有权,因此可谓要式买卖具有形式要因性。
(二)要式买卖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要式买卖的客体标的物仅限于家子和特定财产,后称为要式物:意大利土地、奴隶、大牲畜,此外还有耕地役权。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卷第120节也指出,“人们用这样的方法买卖奴隶和自由人。人们通常也用此方法买卖属于自己的财产,例如:牛、马、骡子、驴,以及也属于自己财产的城市土地和乡村土地,例如意大利土地。”该书第1卷第121节指出,“对土地的要式买卖与对其他物品的要式买卖有下列不同之处:奴隶和自由人以及属于财产的动物,如果不在现场,就不能买卖;甚至于,买主必须抓住被卖给他的东西;因而人们称要式买卖为mancipatio,也是因为需要手(manu)抓(capio)物。相反,对土地的要式买卖通常不在现场进行。”
(三)要式买卖的抽象性
罗马法中要式买卖要求相当严格的形式,采用该方式一般与事实相符,且当事人容易举证,而基于要式买卖这一方式取得所有权,并未要求当事人有何种原因。对于要式买卖必须采用的复杂程序与形式,卡泽认为,它具有公示作用,基于要式买卖占有物之人,发生争议时,对其权利容易举证。“要式买卖在此的优点,不同于基于合法原因交付之不要式取得,不得对抗要式买卖之合法基础。”“要式买卖作为原因所设定的关系中的权利存在,不依赖于要式买卖的效力:权利基础关系不生效,所有权仍然取得。如今天所言,要式买卖生效是抽象的。”对此,君特·雅乐持相同见解。所以,要式买卖所有权转让生效并不要求基础关系生效,因此可谓要式买卖具有法律抽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