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1)行政组织精简
行政组织的数量多少、规模大小、人员众寡,对行政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数量过多、规模过大以及人员庞杂,都会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会导致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单元之间、行政组织之间在管理上的不协调、不一致,形成没有必要的内耗。然而,当代复杂、繁琐的行政管理,又不可能一味地追求“小政府”,否则,行政管理的目标无法实现,效率也就自然受到影响。因此,行政组织如何在数量、规模和人员上保持适当的度,是实现行政效率必须应对的问题。这一度的把握,不是简单的裁减或者合并,而应结合在市场经济中行政管理职能的定位、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混合经济的条件下,行政组织应当管该管之事,若以前没有相应的机构,就必须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不必强求一刀切的裁减;而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则应当予以取消,否则,保留机构、保留管理事项、只作一时的人员裁减,行政组织也会在以后某个时期重新膨胀。同样,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如电脑办公、监测系统电子化等,也是对行政组织数量、规模、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2)行政程序规则化、模式多样化
行政管理的成本有许多都是投入在管理过程之中,即行政程序之中。一个杂乱无章、环节繁多、管理职能交叉、时限不明的行政程序,势必会耗费行政组织大量的资源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时间、精力与财产,因此,加强行政程序的规则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明确必须严格遵循的时限,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极大的裨益。另外,行政组织实施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等,不一而足。每一种手段的运用,或者甚至同一种手段的运用,都需采取不同的行政程序,并无固定的模式。其中,特别是简易程序或即时程序,也是反映了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3)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般情况下,行政组织的决定都是依据法律作出的,法律在事先对行政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当作出什么决定,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行政组织只需依法行事即可。但是,随着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日趋扩大,立法者往往不能给出确切的、明白无疑的规则,而是授予行政组织比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立法者所希望的行政管理目标时,行政组织可能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于是,行政组织对社会、经济事务作出重大决策时,需要认真考虑目标实现和各种方案可能的成本之间的关系。选择其中最少成本投入的方案以达到同样的行政管理目标,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