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中国的著作权法要是真正追溯起来,可以追溯到清朝。在中国20世纪初叶。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此外,以后的1915年和1928年,中国当时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先后颁布实施了各自的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关于中国的著作权法背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了旧政府的一切法律。但政府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行政规章,如《书籍稿酬试行办法》、《剧本上演报酬办法》等。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3个月后,中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990年9月7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与著作权法同时实施,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分别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此前,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中国著作权法中某些与伯尔尼公约不尽一致和不尽明确的地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对中国刑法作了补充。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将“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此外,国务院还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国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著作权法律体系。至此才是我们现在的著作权法真正的版本。
法律评价
社会各界的人士参加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数码产品产权保护法律和政策研究会,会上各方专家一 著作权保护法相关书籍致同意,先行的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存在许多问题。他们还认为,有些先行法律只是满足了版权所有者的一些极端要求,并有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千禧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就规定,破解版权保护属违法行为,而如果没有这项法律,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LarryLessig是《千禧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一位有名的反对者,他说:“我们一定要在两个极端中间找到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在当前产权保护极端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产权保护法体系。”
近来,在一些版权纠纷案充分显示了《千禧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的危险性后,这种要求版权所有者放松对版权的控制的情绪获得了更多的支持。很少有人相信,《千禧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会是网络时代减少数码产品盗版行为的合适方法。
Lessig以及其他反对《千禧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的人主要认为是先行的版权保护法出了问题,而不是数码产品版权管理的技术出了问题。这位斯坦福大学的教授还专门创建了一个名为“CreativeCommons”的组织,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方法,用以取代先行的对版权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他和其他一些与会的专家一致认为,即使是那些对版权所有者处境表示同情的人也很容易发现,在很多案子中,《千禧数码产品版权保护法》只是被用来加强对版权的控制而已,而这完全背离了该法案起草者的初衷。
相关事例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明实施侵权最高罚十万
2006年5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著作 作家毕淑敏表示,在目前违法转载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法规判罚的力度还不够大权的作品,这家网站有可能被著作权人起诉,从而面临一场官司。但在5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实施后,只要这家网站在著作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能及时将内容移除,网站就可以“免责”从而逃过官司。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该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五大部分内容规范的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责任、通知与反通知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办法规定,侵权者将被处以侵权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侵权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局侵犯著作权仍进行链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出了惩处的规定,但对于两种情况——不知实施了侵犯,或者事前不知,但被告知侵犯了著作权后马上采取移除措施的,可给以豁免。新浪读书电子版进行连载,但其中很多并没有经过作家本人的授权,如果作家较真的话,我们就非常麻烦。”他表示,《办法》中关于通知和反通知的规定对他们非常有利,能够促进网络行业“这是好事。”腾讯读书频道主编江能超对法规的出台同样高兴。“网络本来就是个开放的世界,对我们这些网站束缚太多的话,资讯的丰富性和快捷性肯定要受到影响。”他还表示,这个法规能避免很多无谓的纠纷。作家毕淑敏表示,她很高兴能看到这部法规的制定实施,对于法规的具体内容,她表示在目前违法转载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法规判罚的力度还不够大。张抗抗表示,网络著作权无论如何是需要规范的。“我对当年的判罚结果比较满意,其实判多少钱并不重要,但道理应该让大家清楚。但判决以后,我的作品还是继续被侵权,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