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新民法典
荷兰民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以法国、德国为典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共有三编,分别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而荷兰新民法典与之不同,共有十编,其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编:人法与家庭法。包括婚姻、婚姻财产、离婚和收养。
第二编:法人。包括社团、合作社、互助保险社、公司和基金会。
第三编:财产法总则。
第四遍:继承法。
第五编: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共有、各种用益物权以及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第六编:债法总则。
第七遍:有名合同。
第八编:运输法。
第九编:智力成果法。
第十编:国际私法。
荷兰新民法典不仅在体例上有很大创新,而且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则和制度来满足当代社会的需要。例如:
一、对善意和信赖的保护
在第三编中,增设了对从无处分权的转让人处获得不动产的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如果这种权利瑕疵归因于本应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但登记机关疏于登记的事实,而受让人并不知道这一瑕疵,则受让人将获得完全的所有权(第三编第24条)。同样的保护也赋予那些信赖本可由所有权人更正而未加更正的错误登记的受让人(第三编第26条)。关于法律行为,如果一个意思表示或行为造成了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消灭的表象,那么信赖该表象并依之行动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第三编第36条)
二、突出了诚实信用的作用
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在债法中被表述为“合理和公平准则”。它不仅能补充因合同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债务,而且还能消灭这些债务或排除它们的使用。这在第六编第2条、第23条、第211条、第248条、第258条都有所体现。
三、违约情况下的公平要求
债务人不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负有责任,而且根据一般的观念,不履行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他也负有责任。在债的履行中对所使用的人和物无过错的情形下的责任:一旦适当履行成为不可能,赔偿义务随即产生。在其他情形下,除合同确定履行时间外,债务人无论是以不当方式履行还是根本不履行,均构成迟延。(第六编第58条-第73条、第74条-第94条)
以上的例子仅为挂一漏万,对荷兰民法的认识还有待国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荷兰新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民法典再法典化的经典之作。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荷兰新民法典不仅是一个本国法的集大成之作,而且是一个对不同法系的众多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欧盟法以及国际民商法兼收并蓄的成果。在广泛比较的基础上,该法典从体系、概念到制度和规则,都进行了精心的选择、加工和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在这一创造性的过程中,立法者不仅继承了民法传统的私法精神,而且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
自2004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和荷兰莱顿大学密切合作,并在荷兰国际法学合作中心的资助下,在中国率先开展了荷兰民法典的翻译和研究工作。该项目计划分两期。第一期的主要任务是翻译出版《荷兰民法典》第3、5、6编,同时翻译与之相关的学术论著,开办项目网站,开展学者互访和召开研讨会。第二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荷兰民法典》全书的翻译和出版,开展对荷兰民法的长期性研究工作,培养年轻研究人员,开展学者互访,举办研讨会,出版专著和论文集。
本次“荷兰民法周”活动既为第一期活动的重要项目之一。《荷兰民法典》第3、5、6编已由中国政法大学翻译完成并出版。可以说第一期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
“荷兰民法周”活动已于昨天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圆满结束。经过深入地钻研探讨,国内外学者不仅对荷兰民法典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且对中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正再进行中的中国民法典立法工作有了新的看法。“君子和而不同”,虽然各位学者在具体观点上还有所差别,但一致认为:《荷兰民法典》是一部面向未来的民法,也是一部开创未来的民法,它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中国未来民法法典化的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