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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
British constitution
自13世纪起,英国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宪法性法案、法院判决和宪法性惯例。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是典型的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包括3个部分:①宪法法案。分为两类:一是历史上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1215年的《大宪章》(见《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等。二是议会立法,包括关于确定国王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推广普选权,设立法庭和政府行政权等。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②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如有关法官特权,人民控诉国家官员,颁发人身保护状,议会特权的判决等。③宪法惯例。指虽没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实际上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如英王的一些特权,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对议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等,都以惯例的形式表现。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