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税。但对以下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1.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2.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的;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埠船、浮桥宽船及浮船;4.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5.进入我国港口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以内离港并未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6.来我国港口专为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符合上述第5条规定的船舶;7.吨税税额不满10元的船舶;8.在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每一等级又都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是一般吨税还是优惠吨秋,又分别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吨税税额。优惠税率适用同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税费相互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对于没有与我国签订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适用一般税率征税。
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为纳税人。船舶吨税分为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办法,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填报。海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经审核后,按其申报的缴纳用眼计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纳税人,在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要按日征收滞纳金。纳税人缴清船舶吨税后,海关填发船舱吨税执照,交纳税人收存。
历程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 。
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税额标准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 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计税方法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具体内容
船舶吨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二)按30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次日起续征。
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
第四条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港口,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结关者,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二)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
第五条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倘自满期次日起5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
第六条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海关(或税务局)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5日内(星期日及规定放假日除外)缴清税款,由关(或局)填发船舶吨税执照,逾期由关(或局)自第6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作为海关罚款入库。
第八条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船舶吨税,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船舶因经修理,原净吨位有所增减,在原领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惟于下期完纳吨税时应按吨位变更后的吨位证书,申请核定税额。如吨位增高而匿不申报,希图漏税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一)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二)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三)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
第十一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一)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五)合于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第十二条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手续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海关(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