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舒国滢

人物简介

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

在北京政法学院读书期间

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

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

在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长期担任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授课工作,先后讲授《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现当代西方法学专题研究》、《法学方法论》等课程,培养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15人,招收博士研究生5名。其采用讲授与研讨相结合的授课模式,授课内容深入浅出、高屋建瓴,深受学生爱戴。200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期间,经过学生评选和学校遴选,其分别获得“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称号和“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舒国滢与国际上一些知名的法理学家(如英国约翰·菲尼斯、德国的罗伯特·阿列克西、日本的铃木敬夫)素有交际。自2001年起,舒国滢开始翻译德国当代法学理论,尤其是在介译拉德布鲁赫著作及其相关研究方面用力最勤,相继移译出版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和考夫曼的《拉德布鲁赫传》(2004年),受到日本学者关注。2002年翻译出版德国当代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填补了德语法学文献翻译上的多项空白。被铃木敬夫教授誉为中国目前“拉德布鲁赫翻译第一人”。

舒国滢治学严谨、追求创新,注重文字表述的简洁优美,自成一家风格。1995年发表《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填补国内该项研究空白,得部级科研一、二等奖励多项。1999年发表《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2000年出版文集《在法律的边缘》,2001年发表《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充分展现了在法哲学、法美学研究上的才华,报章多篇书评称赞其文字及思考“空灵”、“隽永”、“雄浑”、“飘逸”。

在学术方面,舒国滢主张从美学的观点考察法律,在“法美学”上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其曾提出“司法的广场化”与“司法的剧场化”之分析范畴,倡导大众化与法治化关系之研究,认为中国未来的法治建构,应当激活政府与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很好地将两方面的经济、政治资源利用起来、统一起来。这个思想被学界称为“政府社会互动的法治模式”。

担任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舒国滢

比较法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理事

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欧美同学会会员

外交学院兼职教授

研究领域及主要讲授课程

研究领域:

法哲学,法美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

主要讲授课程:

讲授《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

主要学术成就

1、提出中国法治建设的折中方案。

在《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6期)中,基于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时间结构”的分析,认为中国当代这个“共时态”结构中包含有前现代(传统)、现代与后现代三种“历时态”法律文化的混合形态。他指出,中国必须在两个极端的语境(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巨大张力之间来进行现代的法治建设。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化将继续承受改造和继承传统(前现代)法律文化的巨大压力,尤其是消解以“封建专制主义”为特征的变态人治统治所造成的负成本,另一方面,它又必须面对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的“否定性”、“非中心化”、“反正统性”、“反权威”、“非连续性”、“ 不确定性”等反理性话语的冲击。由此可见,中国法治化充满着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的问题,甚至具有某种令人难以预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我们在建构中国法治模式时,既要看到法治化是一种有目的、有价值理念导引的法律(制)发展过程,又要看到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离开前者,仅仅依靠社会生活中习惯、惯例和传统的磨合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来促进法治化,将会延宕这一过程的尽早实现,而且自然的磨合和积累可能会产生无目标、无序化或多向目标的冲突,将会使法治化过程无端浪费、消耗更多的资源和成本。离开后者,把法治的实现仅仅说成依靠政府的法制发展战略的框架设计,将会忽略亿万民众在法治化过程中的首创精神。中国未来的法治建构,应当激活政府与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很好地将两方面的经济、政治资源利用起来、统一起来。这个思想被学界称为“政府社会互动法治模式”。

2、倡导大众化与法治化关系之研究。

在《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解释》(载《政法论坛》1998年3期)中,舒国滢教授认为:大众化与法治化是正在演化中的社会文化形态和制度形态,它们所反映的是近二百年来的人文精神、科学技术、生产方式、社会关系诸方面的变迁及其趋向。与人类历史的漫长生涯相比,大众(化)社会与法治(化)社会仍然不过是特定历史时段内存在的现象,它们均带有这个特定历史时段的精神和物质特征。它们的进程本身都不可能解决处于近现代史中的人类社会深在的矛盾和困境,如世界的祛魅(“世界的解咒”)与返魅、道德、知识的进步与退化,经济增长的极限与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可能面临的自毁,人的自由的扩张与其本质的异化,形式的合理性与实质的非理性,理想主义的幻灭与乌托邦的寄托,等等。中国目前的大众化与法治化之关系,问题显得更为复杂。毋庸置疑,中国的大众文化和法治的演进确实存在着相互启动的关系。一方面,大众文化作为一种“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正塑造着国人积极进取、勇于创造、批判—参与的精神,权利和自由意识,平等和效率的观念,以及宽容与开放的心态,等等。这些精神的转型,将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化(法制现代化)和为一种有价值导向、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也将以其制度的力量和它的精神、原则的指引,反过来影响大众社会的生活和文化,使之朝着法治所预设的目标健康发展。因此,中国的法治化,已经而且注定是要与大众化进程相伴随,共同经历一个历时形态。这是20世纪末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条件所给予它的一个特殊的历史定位。

3、提出“司法的广场化”与“司法的剧场化”之分析范畴。

在《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3期)中,认为:历史上,司法的方式经历了一个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的过程。“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如古代的“弃市”、“游街示众”,近现代的“公审大会”、“批斗大会”等等。这样一种司法活动方式更适宜于以下三类情形:(1)血缘-地缘关系密切、法律信念和法律感知相近的熟悉人社群。在这种社群中,人们的社会空间关系亲近,更愿意通过直接的照面和本地的仪式来处理类似司法性的事项。(2)激进的革命、社会改革运动或政治运动。(3)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慑功能和形象之张扬。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司法的剧场化仅仅是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下的产物,它构成了这种制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另一种司法活动方式,司法的剧场化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1)内化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品质。(2)凸现程序和秩序观念。(3)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增强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或者说,现代法治,注定是要选择司法的剧场化的。然而,司法的剧场化也暗含着潜在的矛盾或深刻的悖论。司法的剧场化本质上是一种成本昂贵的司法活动方式,它们是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而又以发达的经济、雄厚的财力作为其支撑的基础。一个贫穷的国度,很难支付司法的剧场化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在这些国家优先选择和发展司法的剧场化模式,无异于选择一种非分的奢侈。

4、主张从美学的观点考察法律。

在《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中,认为: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有时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在此意义上,“法美学”不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5、译介德国当代法哲学理论及著作。

发表的《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比较法研究1995年4期)是国内第一篇详细评介德国当代法哲学进展的论文,曾获得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和中国政法大学宪梓科研一等奖(1996年)。文章主要对1945 -1995年期间德国法哲学发展的线索、背景、主要法哲学家(如拉德布鲁赫、麦霍费尔、卢曼、考夫曼)的思想成就作了梳理和概括,并对同一时期国际范围内的法哲学(如L·富勒、H. L. A. 哈特等人的思想)的进展作了对比研究。文章对二战以后德国法哲学界讨论的8个有代表性的前沿问题作了介绍和评论:(1)“法与存在”;(2)“法与事物的性质”;(3)法的“实在”与“应在”;(4)法与道德;(5)合理性与合法性;(6)法与人类形象;(7)法与语言;(8)实践理性与法律论证理论。此外,文章具体考证了“法哲学”名称的由来,德国法哲学课程设置的历史沿革,法哲学与“法学理论”、“法社会学”、“法律教义学”、“法学方法论”、“法律政策学”等学科之间的联系、区别,对德国当代法哲学课程设置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自2001年起,舒国滢教授开始翻译德国当代法学理论,尤其是在介译拉德布鲁赫著作及其相关研究方面用力最勤,相继移译出版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和考夫曼的《拉德布鲁赫传》(2004年),受到日本学者关注。他在法律论证理论和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也用心投力,2002年翻译出版德国当代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填补了德语法学文献翻译上的一项空白。

获奖情况

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2002年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称号和“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法理学教学与考试模式的改革》,政法大学2004-2006年教学成果一等奖(2006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主编杨一凡、陈寒枫,本人参与编写,1998年获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

“法理学分段教学体系与研究”(司法部第一届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奖者有白晟、刘金国等,1998年7月10日)

《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政法大学1996-98年度宪梓科研二等奖,1998年10月16日)

《西方法治的文化社会学解释框架》(政法大学2001年度校庆论文一等奖,2002年1月)

教育部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法理学》(2002年9月获得全国教材一等奖)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法理学》(2002年9月获得全国教材二等奖)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12月)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政法大学1995-96年度宪梓科研一等奖,1996年6月13日)

《“法”的界定:一个世界性的法学问题》(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奖,1996年12月)

《权利的法哲学思考》(政法大学1994年度中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1995年2月)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3年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刑事法律关系初探》(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优秀论文三等奖);

《法律规范的几个理论问题》(1988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论文荣誉奖);

《略论国家的法律人格》(199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论文二等奖)

主要论著

教材与专著类

《法理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

《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

《法理学》(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

《政府法制通用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7月

《司法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译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法律基础》(修订版),北京出版社,2003年8月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

《法律论证理论》(译著),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

《国际人权法教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

舒国滢教授部分著作的封面:

论文类

《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走出“明希豪森困境”——罗伯特·阿列克西述评》,中国书评,2006年第五辑

《如何看待知识生产者问题》,中国书评,2006年第四辑

《由法律的理性与历史性考察看法学的思考方式》,思想战线,2005年第4期

《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方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在历史丛林中行进的中国法理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11月

《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10月

《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清华法学,2003年11月

《寻求法治的技术之路》,法治日报,2003年3月

《大学到底意味着什么》,《人民日报》(论),2002年11月

《法治与人类形象》,法制时报,2002年10月

《律师之心性》,时事出版社,2002年10月

《何莫邪与思想的建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

《沙伊姆·佩雷尔曼的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

《访欧语丝》比较法研究,2002年4月

《法律职业呼唤法治学》,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

《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律师文摘,2002年1月

《法律与音乐》,浙江大学法律评论,2002卷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