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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成本

含义

哲学家以为,唯独自己才能掌握生命的权利,否则便是专制和人权的丧失。但生命神圣理论者眼中,生命是神圣的,是高于一切的,一切的痛苦和纠缠都不应当通过舍弃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生命是无价的,因此“自杀成本”也是不可估量的。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有过关于自杀的经典论述:“当一个人对生存的恐惧大于对死亡的恐惧时,他就会选择自杀。”若用经济学上的观点来评析这段话,作为成本的对生存的恐惧已经远远超出作为收益的对死亡的恐惧,站在绝望悬崖上的人们难免会纵身一跳:生,不如死。但是,在选择的那一瞬间是否有考虑清楚,自杀同样会有成本,这样的成本没人能付得起。 自杀行为是一项被赋予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生,而义务也正是估量“自杀成本”是否值得。只有达到“自杀成本”要求,才能算是完美自杀。何谓完美自杀?起码得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不违背社会公共伦理道德,以及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不否定自杀选择的私权利属性,但作为私人活动,占用公共场所、吸引公众目光、打扰公共生活,显然是不合理的。公众没有义务为某个人自杀的私人权利买单,这样的成本是不必要的。但若想真正满足完美自杀的条件要求,对于普通个人而言,这样的“自杀成本”几乎很少有人能够支付。

自杀成本计算

之所以人们普遍认为自杀是种反社会的不道德的行为,主要是它违背了一条长久以来形成的共识:生命是无价的。计算“自杀成本”也许会让人不舒服,但请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并不在于鼓励人们自杀,而是需要计算出放弃自我生命需要支付多少有形或无形的成本价值。

举个例子:一家企业的持续经营,可以获得收益,但也要付出成本。企业可以调整其产品或产量,尽可能使其平均收益大于平均变动成本。假设某家企业无论如何调整,其平均收益都不可能大于平均变动成本,即陷入亏损状态。杀头生意有人做,赔钱生意没人做。此时,这家企业将选择关门大吉。

同样的道理,人们继续活在世上的每一天,都会获得收益与付出成本。活着的收益,可能包括:物质报酬、社会地位、声望、亲情、友情、爱情等等;活着的成本,可能包括:疲惫、无力、空虚、恐惧等等。人们可以调整其行为,多做些边际效益大于边际成本的事情,使其活着的平均收益大于平均变动成本。假设某人无论如何调整,活下去的平均收益都不可能大于平均变动成本,那真是陷入绝望的惨境,理性地选择自杀也变成了情理之中的事情。

人作为个体从出生起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关系:社会向个体提供福利,个体必须继续活下去为社会创造贡献,这是一座相对平衡的天平。但是在把社会和个体之间的关系设想成自然中的类似契约的关系时,这种互惠理论暴露出了它的缺陷:这种契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永久约定,一旦利益的交换结束,我们就不能期望社会和个人两者之间更多的义务了。并且如果社会不能履行它在契约里的义务,即向个体提供过一种体面的生活所需的全部福利,那么个体在道德上也就不需要用活着来遵守社会已经食言的协定了。

上面所说的例子以及探讨,都要求每一个自杀者在选择时清醒地认识到:如果继续活下去,是否能够有能力有信心转亏为盈,让生命不再呈现负增值。如果能好好想明白,才可能迈出有价值的下一步,想一想自己究竟有没有死得起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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