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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什么是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归属部门为商务部,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调整并公布《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凡列入目录的自由进出口货物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

办理程序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收货人还应当依法招标。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货物进口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针对不同商品在管理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其中书面申请的,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采取网上申请的,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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