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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政策

定义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固定股利分配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会有不同股利政策,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传达着一个企业的利好,利空信号。

具体介绍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章程,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股利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并完成相关报批程序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行董事会依据本行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状况、发展前景、本行股东的利益、本行对股利分配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因素,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及具体数额。根据《公司法》及本行章程,所有股东对股利均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本行章程,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支付股东股利。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的规定,包括本行在内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行只能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中支付股利。本行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银行口径净利润,加上相应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期初累计亏损,如有)之和,取较低者,减去按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本银行净利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和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提取)。期初未分配利润为上期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我国银行法规的任何银行,中国银监会有权酌情禁止其支付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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