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况
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自然资源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是联合国致力于协助各国管理自然资源。早在1952年,联合国大会就发出声明,指出发展中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声明同时还指出,发展中国家必须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把自然资源用于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
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个职能机构,能源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由24名成员组成,他们都是政府任命的有关领域的专家。该委员会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一道,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便经社理事会及各国政府依据该方针制订相关政策和战略。能源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又分成两个分组,即能源问题分组和水资源分组,分别由12名成员组成。能源问题分组负责对能源发展趋势和有关议题进行审核,并对联合国系统在本领域的活动进行协调。水资源分组负责审核与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相关的议题,并对联合国系统在本领域的活动进行协调。
研究内容
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视察水资源。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商业和农业对水资源的需求,联合国长期以来致力于解决因水资源需求上升而引起的全球性水危机。1977年召开的“联合国水事会议”,1992年召开的“水与环境问题国际会议”,1992年的“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以及联合国发起的“国际饮水供应和卫生十年”(1981-1990)的倡议,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水这一重要的资源上。“国际饮水供应和卫生十年”的倡议曾帮助发展中国家约13亿人获得安全的饮用水。联合国把2003年定为国际淡水年,旨在提升全球公众关注,联合国第一份《2003年世界水开发报告》分析了相关数据,并对世界淡水资源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全世界人口中的20%面临着水资源缺乏的严峻问题;估计到2025年全球缺水人口还将上升到30%,使水资源缺乏问题波及50个国家。水资源缺乏有许多原因,其中包括水资源浪费、污染引起的水质退化及地下水源的过度利用等。必须采取有力行动和措施更有效地管理稀缺的淡水资源,尤其是对饮水供求及水质、水量的管理。
联合国系统开展的各项活动旨在确保脆弱而有限的淡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世界人口增长、污染加剧及农业和工业用水需求的持续增长使淡水资源日益紧张。为此,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拟定了一个关于水资源开发的技术合作方案;粮农组织积极推动对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水,以确保粮食安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世界银行相互合作,积极执行《联合用水和用水卫生方案》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确保贫穷人口买得起水的同时,借助于市场机制包括定价机制,想方设法增加水的供应。
能源。世界能源的很大一部分其生产和使用的方式不当,如果全球能源总消耗量继续大幅度增长,那么能源供应就可能难以为继。《21世纪议程》强调应从保护大气层、环境及保障人类健康的角度妥善利用能源。
当前,化石燃料使用在发达国家正逐渐趋于稳定,但与此同时污染环境的各种排放物却在增加。在不少发展中国家,由于化石燃料使用增加很快,正在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据专家预测,2060年全球能源消耗量将是目前水平的两倍以上。与此同时,全球有20多亿人口,其中大多数居住在发展中国家的乡村地区,享受不到商业性的能源服务。
在能源领域,联合国系统的许多实体机构积极推出各类项目和方案。这些项目和方案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教育和培训、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等。大多数项目旨在帮助特定国家实现其自行确立的能源目标。联合国系统在能源领域的其他一些活动则旨在反映不断变化的能源形势以及能源开发和利用对环境的影响。
技术合作。联合国主张在自然资源与能源领域积极开展技术合作,并制订了具体的技术合作方案。在水资源和矿产资源方面,联合国系统在强调环境保护、投资促进、立法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积极为技术合作提供援助和咨询服务。在能源方面,联合国系统制订了三个技术合作方案,内容包括全球能效、可再生能源以及化石燃料的净化技术和生产过程。
在过去的20年间,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各个组织和机构完成了上百个技术合作项目和投资前项目,这些项目都涉及自然资源和能源领域,项目总投资额高达上亿美元。各受援国政府则以国内工作人员、设施和当地业务费用的形式提供了大致等值的款额。由此,每年有300个左右的外地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使这些国家实现本国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项目可望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能力,刺激进一步投资及推动可持续发展。
主权分配
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领导会晤(1)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行使永久主权时,必须为各自国家的发展着想,为有关国家的人民的福利着想。
(2)对这些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和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入所需的外国资本时,都应当遵守各民族和各部族在准许、限制或禁止上述活动方面自行认为有必要或应具备的各种规则和各种条件。
(3)上述活动如果获得批准,那末,输入的资本以及此项资本的收益应当受批准条件、现行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管辖。所获得的利润必须按照投资人与接受国双方逐项自由议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同时,应当认真注意确保该接受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4)采取国有化、征收或征用措施,应当以公用事业、社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或原因作为根据,这些事业、安全或利益被公认为远较纯属国内外个人的利益或私家的利益重要得多。在此类场合,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在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时,应当尽量提交采取上述措施国家的国内司法裁判。但主权国家及其他当事人如另有协议,则应通过仲裁或国际审判解决争端。
(5)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和各部族自由地、有效地行使对本族自然资源的主权。
(6)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
(7)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的维持。
(8)对主权国家相互间自由签订的外国投资协定,应当诚意遵守;各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均应依据联合国宪章以及本决议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地、诚心诚意地尊重各民族以及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