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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由联合国秘书长按照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建立而由若干会员国提供的分遣队组成的一种受联合国统一部署的武装力量。联合国历次派遣的维持和平部队的职权范围,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基本上,它们应该是在有关当事国的同意下采取的措施,并非按照《联合国宪章》第 7章所采取的强制行动。它们主要是通过对停火、休战、停战协定与撤军的监督,以及通过联合国的“出现”所产生的影响,来防止国际冲突的再次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它们可以进行巡逻或插入对立双方之间加以隔离。它们的士兵虽配备防御性武器,但只有出于自卫才能使用。它们不应凭武力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谈判、劝解、观察或调查,但必须避免可能影响各当事国的要求或地位的行动。
联合国成立以来,曾多次向有关国家派遣所谓“维持和平部队”,如1956~1967年驻埃及临以色列地段的联合国紧急部队、1960~1964年联合国驻刚果部队、1962~1963年联合国驻西伊里安安全部队、1964年开始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73~1979年的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74年开始驻以色列和叙利亚的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8年开始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1950年 7月派往朝鲜的所谓“联合国部队”不属于上述意义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它是美国假借联合国名义纠集的少数国家的部队,是由美国人统率的侵略朝鲜和干涉朝鲜内政的部队。
由于联合国会员国关于维持和平部队的概念、性质和作用的观点不同,所以对于某一事件应否派遣和平部队及其经费如何提供等问题,曾经成为联大多次辩论的主题,长期不能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