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概况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49年至1959年之间,联合国大会于1952年12月20日通过了委员会精心准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7年1月29日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2年11月7日通过了《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还有1965年11月1日通过的《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书)》。这每一份条约都保护和促进了妇女人权,特别是在这类权利相对薄弱的地区,委员会的作用更为明显。但是,人们认为,除了那些薄弱地区,妇女权利更好地受到一般的人权条约所保护。虽然这些文书表明联合国在有关妇女人权方面变得更加成熟,但是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断断续续的,并不能完全彻底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另外,整个人权体系事实上并不完整,从而不能很好地保护妇女的权利。为此,联合国大会在1963年12月5日通过了第1921(XVIII)号决议,决议中要求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邀请妇女地位委员会起草一个宣言草案把男女平等的国际标准融合到一个国际文书中,这一过程在联合国的内外都得到妇女激进分子的帮助。1965年,由从妇女地位委员会中筛选的委员会成员起草的宣言草案最终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一起于1967年11月7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虽然,《宣言草案》主要是为道德和政治目的的,它并没有条约的约束力,其草案的实行仍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联合国宪章》涉及婚姻平等和家庭的第六条和涉及工作雇佣的第十条都是相当具有争议性的,特别是涉及到《宣言》是否应该废除或者修改容易产生歧视的习俗和法律。

历史背景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世纪60年代在世界许多地区,都出现了对妇女的新的歧视现象,同时也成立了一系列组织对这类歧视问题进行斗争,一些有关妇女的发展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变得很显著。1972年,即《宣言》通过后5年,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委员会在该宣言实施中引进自愿汇报系统4年后,妇女地位委员会认为有可能起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此条约可以赋予《宣言》以规范的力量,并决定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号召成员国对此提案发表意见。第二年,一个工作小组成立,着手拟订这样的一个公约。1974年,在经济社会委员会的第25次会议上,根据这一工作小组的报告,决定原则上起草一个独立的、综合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件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该文件对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以后所提出的关于消除特殊领域中歧视的法律文本的建议应该毫无妨碍。

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1976年起草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文本,在1977年至1979年间由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作了一系列审议工作,委员会内部的起草工作受《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激励,在1975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上通过,在会上一致要求制订并切实实施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该工作也受到联合国大会的鼓励,敦促妇女地位委员会在1976年完成其工作,以便在1980年的哥本哈根十年中期审查会议(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平等、发展与和平)上完成《公约》。虽然提议把公约完成日期推迟一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1979年的联合国大会上以10票弃权,130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在第34/180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约》,并希望《公约》早日生效,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中期宣读《公约》内容。

在1980年7月17日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举行了一个特别仪式,64个成员国签署了《公约》,2个国家递交了批准文本。1981年9月3日,在第20个成员国批准后的30天,《公约》生效——比以往所有有关人权公约都迅速——是联合国在编辑有关妇女的国际法律标准方面的顶峰。

成员国

1982年,联合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成员由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举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必须德高望重、能力突出。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选举专家时,须顾及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以及不同文明与主要法系的代表性。专家人数在公约生效时为18人,到第三十五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增为23人。

委员会每年在维也纳或纽约召开为期两周的会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审议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制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在审议有关国家的报告时,该国可派代表出席会议,参加讨论,回答问题。委员会还可邀请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的情况提交报告。在审议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内的规定的执行情况时,该专门机构可派代表出席会议。

委员会每年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其活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并在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情报进行审议的基础上拟具意见和一般性建议。1988年,委员会会议提出了4条一般性建议:缔约国应采取诸如积极活动、优待、限额制度等更有效的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教育、经济、政治和就业方面的平等待遇;建议缔约国设立或强化有效的国家机制,制定程序,监督消除歧视妇女措施的实施;为了能够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应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经费和服务;建议缔约国应保证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机会代表本国政府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还涉及妇女情况统计资料的处理、公约通过10周年纪念、协助一些国家履行公约第十八条要求的报告义务的技术性建议等方面。

职责

妇女权利平等是联合国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作为组织的中心目标之一。第一条声明联合国的目的之一是在尊重人权,全人类自由,不分种族、性别方面取得国际合作。作为第一个专门针对人权和男女平等的国际文书,《联合国宪章》认为联合国的所有成员都要为实现人权和人类基本自由而努力奋斗。人权问题的现状,包括男女平等问题便被提到一定的高度:从一个原本的道德问题变成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的合同义务。

《国际人权法案》强调并扩充了妇女的人权问题,《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人权、基本自由,不分任何种族,不管任何性别都无一例外。196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把《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解释为受法律约束的形式,清楚地宣布所提出的权利适用于任何人,包括不同种族或性别。另外,每个公约特别约束各加入国合条约批准国保障国内男女平等,享受所有应有权利。

《国际人权法案》和相关人权条约制定了一整套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人都应拥有的权利。然而,事实上妇女并不能充分享有国际上已经承认给予她们的权利,妇女地位委员会自从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从社和性别观点使用各类文书用以定义和阐释保证无差别、不歧视。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工作,议定了许多重要的宣言和公约,以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

审议缔约国报告

委员会每届会议为期三周,通常请八个缔约国提出报告,在进行选择时,委员会优先审议那些待审时间最久的报告和初次报告,并在审议报告时兼顾地域及其他因素等标准。委员会通常提早两届会议就选好要审议的报告,并在每届会议同时审议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A. 会前工作组

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在秘书处的支助下,编拟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的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重点放在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主要关切领域。议题和问题清单是为了便利缔约国做准备,以便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强调同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并提高报告制度的效率。

为了提前将议题和问题清单交给缔约国,会前工作组在其会议结束后,于审议报告的会议之前开会五天(非公开会议)。工作组通常由委员会五个成员组成,似应考虑到维持均衡的地域分配及其他有关因素。

邀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工作组收到其报告的那些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

通常在会前工作组结束工作之后一星期内将议题与问题清单迅速送交有关缔约国。缔约国被要求在这之后的六个星期内提出答复。议题与问题清单连同缔约国的答复将在审议这些报告的会议之前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应简短、精确和切题,篇幅不应超过25至30页的限制(打字字体为TimeNewRoman,字号为12号,不空行)。缔约国只可附有页数限制的统计数据。

B. 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打算采取同报告国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审议报告,目的是改进该国同公约权利有关的情况。报告国代表因此不仅有权出席,他们出席和参加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会议确有必要。

一般而言,委员会用两次公开会议(每次三小时)审议初次报告。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30分钟。对初次报告的审议将逐条进行,但第1和2条、第7和8条以及第15和16条除外,这些条款将合并审议。在专家提出一组问题后,由缔约国作出答复,然后是另一组问题和答复,直到所有条款都得到审议。专家可以在其关于第1和第2条的问题中列入任何一般性意见。审议初次报告的方法也适用于初次报告与其后一次或更多次定期报告合并的情况。

缔约国代表提出定期报告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在审议定期报告方面,专家们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分组,即: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6条;第二部分:第7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第10条至第14条;第四部分:第15条至第16条。若干专家就其中一组提出问题后,由缔约国答复,接着是下一轮问答,直到涵盖各组问题。专家们应设法在每组问题的讨论中避免重复发问和发言,也应设法集中注意会前工作组鉴定的问题。一般而言,委员会用两次公开会议来审议定期报告。

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方面认真管理时间,对所提问题给予精确、简短和直接的答复。如果对一个问题无法提供答复,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明确指出。不答复或不充分答复所提的问题,可能导致在对话结束时提出后续问题,并体现在结论意见中。

如果报告和/或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超过委员会准则和决定规定的页数限制,主席将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出这一问题。这一关注也可体现在结论意见中。对初次报告可灵活一些。

专家们发言限三分钟,虽有计时器,但时限将灵活处理。虽然委员会还没有关于其结论意见的正式后续程序,但审议该缔约国上次报告后,委员会照例询问缔约国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贯彻通过的。

委员会现阶段不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审议其报告。然而,委员会将在代表团在场的情况下审议没有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但这一手段只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并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决定没有报告也进行审议之前,委员会将通知有关缔约国它意图在指定的届会上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并邀请缔约国在指定的届会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

委员会认为,有时它可能必须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b)要求缔约国作为例外情况提交报告。要求提供这种作为例外情况的报告的目的,是在有特殊原因关切实际存在或可能存在侵犯妇女的人权行为时,获得并审查关于这些侵犯行为的资料。

委员会个别成员不要参与审议其所属国家的报告的任何方面,以便维持表里一致的最高公正标准。

C. 结论意见

委员会就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结论意见。为此目的,委员会在同每个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后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将列入该国结论意见的主要问题。委员会指定其成员作为编写该缔约国报告的国家报告员,在秘书处支助下,同委员会一般问题报告员一起草拟结论意见,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意见草案。

结论意见通常遵循包括下面标题的标准格式。导言通常表示该报告是否遵循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指出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注意到代表团的级别和对话的质量;并表明该报告是否提及《北京行动纲要》和(或)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执行情况。关于积极方面的一节,通常按《公约》条款的顺序编排。关于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的一节,只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列入。结论意见的最后一节是关于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是根据特定问题对被审查国家的重要性顺序编排,并提出委员会对查明关切事项的具体建议。

所有结论意见都提出有关传播的建议,要求在有关缔约国内广泛传播结论意见,还有一段文字,要求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编列资料,说明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结果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它们还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可增进妇女在其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并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们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结论意见还规定缔约国下次提交定期报告的日期。

在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之前有缔约国向委员会所作介绍性发言的摘要。这项事实摘要由秘书处编写。

各项结论意见内兼顾到内部各方面,委员会在各届会议拟订的结论意见中,尤其是在赞扬话和表示关切的话方面,力图做到前后一致和取得平衡。

会议结束后,结论意见迅速传达给有关缔约国。然后向所有有关各方公布,并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还列入提高妇女地位司的网址供查阅,还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管理的条约机构建议邮递名录服务机加以分发。

机构互动

委员会自第二届会议以来就邀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合作进行其工作。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提供载有具体国家资料的报告。这些实体的代表被邀请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开始时在非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言。他们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发言,委员会发现收到的书面报告最有帮助,其内容成为各专门机构或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代表在委员会或工作组的非公开会议期间的发言重点。委员会通过了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编写报告的准则,以便加强同它们的合作。

委员会建议各专门机构和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外地代表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的资料。委员会继续探讨关于外地一级活动的合作并拟订进一步的方法,以便将《公约》纳入联合国系统的工作。

一般性建议

公约第21条规定,委员会可根据对收到的缔约国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的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通常针对缔约国提出,一般详述委员会对《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内容的看法。委员会就《公约》条款或主题问题研拟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大部分概述委员会希望看到缔约国报告探讨的事项,并设法向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规定义务的详细指导以及履行义务所需的步骤。

委员会迄今已通过25项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头10年通过的那些都很简短,探讨诸如报告内容、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委员会的资源等问题。委员会在1991年第十届会议上决定通过一种做法,就是针对《公约》的具体规定以及《公约》条款和主题/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遵照这项决定,提出了更多详细和全面的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实施《公约》提供明确指导。已通过关于下列问题的综合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19号)、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第21号)、公共生活中的妇女(第23号)、享有保健(第24号)和暂行特别措施(第25号)。

委员会在1997年通过了关于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三阶段进程。第一阶段包括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就一般性建议的题目进行公开对话。委员会鼓励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这种讨论,提出非正式背景文件。然后请委员会一名成员起草一般性建议,交由委员会下届或以后的会议讨论。可能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委员会在下届会议上通过订正草案。2004年7月,委员会开始关于公约第2条的下一个一般性建议。

活动

委员会自早期会议就一直邀请非政府组织注意它的工作。为了确保它们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请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关于委员会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会前工作组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此种资料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提出,最好是在有关届会或工作组开会前提出。此外,委员会在每次会议都拨出时间,通常在会议第一和第二周的开始,让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非政府组织提供口头资料。委员会鼓励国际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组织、基金和方案便利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其他事项

委员会继续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的活动展开互动和协调。它请其他条约机构对其一般性建议草案表示意见,也受邀对它们的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表示意见。委员会成员参加其他条约机构举行的相关一般性讨论。委员会还同其他人权机制举行讨论和交换意见,包括同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讨论适当的住房、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

委员会主席代表委员会参加一些会议,包括大会、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年度会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的主持人会议,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也参加各条约机构的委员会间会议。

除了1月和7月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两次年度会议,还不时举行由预算外资源资助的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会议。在此种会议上,委员会成员主要注意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包括订正报告准则和编写《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迄今(2004年1月20日)已举行三次此种会议,第四次会议正在筹备之中。

作为鼓励和支助执行《公约》的许多努力的一部分,委员会成员参加在各国要求下由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区域性的联合国机构举办的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主要讨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根据《公约》规定提出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