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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基本介绍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以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第1373(2001)号决议。该决议的条款规定所有国家应把协助恐怖活动定为犯罪,制止资助恐怖分子,不给予恐怖分子安全庇护,并交流有关策划恐怖袭击的集团的信息。同时成立了由15名成员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监测该决议的实施情况。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但委员会不是一个制裁机关,也不维持恐怖组织或个人名单。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所有15名成员组成,分为三个小组委员会。

2005年4月开始任此职务的丹麦常驻代表埃伦?玛格丽特?洛伊大使。副主席每人领导一个小组委员会。他们分别是:秘鲁常驻代表奥斯瓦尔多?德里韦罗大使;希腊常驻代表阿扎曼蒂奥斯?瓦西拉基斯大使;以及卡塔尔常驻代表纳赛尔?阿卜杜拉齐兹?纳赛尔大使。

历任主席

安德烈?伊万诺维奇?杰尼索夫先生,俄罗斯联邦常驻代表、大使(2004-2005年)

亚历山大?科努津先生,俄罗斯联邦临时代办(2004年)

伊诺森西奥?阿里亚斯先生,西班牙常驻代表、大使(2003-2004年)

杰里米?格林斯托克爵士,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大使(2001-2003年)

工作开展

受恐怖分子袭击得世贸大楼2004年,为了振兴委员会的工作,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1535(2004)号决议,成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以便就第1373(2001)号决议涉及的所有领域向反恐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成立反恐执行局的目的还有:便利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促使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内部以及区域和政府间机构相互之间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与协调。

在2005年9月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安全理事会有史以来第三次召开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会议,通过关于煽动恐怖行为的行径的第1624(2005)号决议。该决议还着重指出,各国有义务遵守国际人权法。确认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并明确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而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何地发生,何人所为。”

各国领导人还决心,在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起草工作,包括制定恐怖行为的法律定义。这一成就将标志着围绕各项建议,包括秘书长科菲?安南 《大自由报告》所载建议长达数年的谈判和辩论正式结束。秘书长在《大自由报告》中紧急呼吁通过与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相似的恐怖主义定义。高级别小组在报告中指出,“任何原因或不满都不能成为袭击或蓄意杀害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理由或使之合法化,任何旨在对平民或非战斗人员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行动,如其目的在本质或背景上是为了恫吓人民或强迫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动,均构成恐怖主义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之开脱罪责。”各国领导人还对秘书长2005年3月在马德里发表的讲话表示欢迎。秘书长在讲话中提出了以劝说、剥夺、阻止、发展和捍卫为基础的反恐战略,并认为大会应该把这五个要素发展成反恐综合战略。包括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内的联合国大家庭,将继续致力于全球反恐大业,打击核恐怖主义,制止核武器扩散,并为各国批准和执行反恐法律文书提供技术援助。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9月8日通过全球反恐战略。该项战略采用了决议和载于附件的行动计划的形式,是增强国家、区域和国际反恐工作的独具一格的文书。这项战略的通过标志着全体会员国首次商定采取共同的战略和行动办法,打击恐怖主义。这项战略的基础是会员国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其为何人所为,在何处发生,为何目的而为—作出的一致、明确和强烈谴责,它同时提出了具体措施,以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强化各国和联合国以单独和集体方式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同时确保保护人权,维护法治。这项战略在一个共同战略框架下汇总了一系列新的建议和加强正在进行的各种活动的做法,供会员国、联合国系统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行动方采用。

组织协作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安南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会员国还从联合国各部门、方案和专门机构开展的工作中获得对其反恐工作的协助。

设在维也纳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向各国提供了反恐立法方面的协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在反恐工作的广泛背景下处理了发展和施政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着力处理核恐怖主义问题,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则侧重于生物恐怖主义问题。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一直在分别处理商业航空安全以及船只和港口设施安全问题。其他起重要作用的非联合国实体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

工作方式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联合国会徽委员会将其任务授权所涉及的分析各国关于各项决议实施情况报告的任务分配给三个小组委员会,而小组委员会则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给这些报告的回信草稿。信函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草拟,其中所提问题是为了加深有关国家与委员会之间的对话,促使更充分地实施各项决议。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各国可以要求与有关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澄清就本国报告所提及的事项。信函草稿然后移交给委员会,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转递给相关国家。

安全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每隔三个月审查一次委员会的结构、活动和工作方案。委员会通过主席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并通过在安理会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受威胁的公开会议上通报情况,向安理会报告工作。此外,当委员会收到会员国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实施情况报告,或者当委员会对此报告做出答复时,委员会主席需通知安理会主席。

尽管委员会现在闭会,但实施第1373(2001)号决议和第1624(2005)号决议是一个持续过程,委员会努力与所有会员国开展对话,以期提高国家一级反恐能力,加强联合国系统、各国和政府间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

信息:交流与全球合作有关的数据和最佳做法。

互补性:各组织将着重于各自最擅长的领域,同时避免重复努力以及资源浪费。

独立努力:在总体协调结构下,每个组织更应抓紧开展自己的任务及主动行动。

政治势头: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将确保各会员国政府在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的框架内给予反恐怖主义问题以高度优先地位。

国际合作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国际交流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协助各国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2001年以来,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同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举行了四次特别会议,讨论如何在全球反恐工作框架内同委员会进行最有效的合作。

2003年3月6日举行了第一次这种会议,共有57个组织参加。会上商定,各国际组织将交流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准则、标准和最佳做法,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将建立机制促进邻国相互援助合作。各组织将在这种合作框架内集中发挥本身的特长、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和资源的浪费并加紧执行本身的任务和主动行动,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则将确保其成员国政府在第1373(2001)号决议的框架内高度优先注意反恐行动。

其后召开了三次后续会议,由下列组织主办: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及其美洲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美洲反恐委)(2003年10月,华盛顿);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2004年3月,维也纳);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2005年1月,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

2005年,为了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535(2004)号决议振兴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在征得会员国同意后,开始对会员国进行一系列访问,以便与各国官员直接合作,更好地推动为实施第1373(2001)号决议和第1624(2005)号决议提供技术援助。这些访问由反恐执行局专家进行,参与访问的还有世界海关组织、欧洲联盟、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非洲恐怖主义问题调查研究中心等区域机构。2005年,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访问了摩洛哥、肯尼亚、阿尔巴尼亚、泰国和阿尔及利亚。2006年已经访问或计划访问的国家有:坦桑尼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菲律宾。

任务授权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走进中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来自于美国9月11日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安全理事会于2001年9月28日一致通过的第1373(2001)号决议。

通过该决议,安理会规定会员国必须履行某些义务,并呼吁在反恐领域采取更多措施,其中包括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的协助定为犯罪,制止资助恐怖分子,不为恐怖分子提供安全避难所,以及交流有关恐怖集团的信息。

该决议还规定成立由安理会15个代表团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以监测各国实施决议的情况,并在必要时促使向会员国提供相关技术援助。

2005年9月14日,在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煽动恐怖行为的行径的第1624(2005)号决议,并扩大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把监测决议实施情况也列入任务范围。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努力与会员国持续对话,并努力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机构之间的更紧密合作与协调。在关于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的安全理事会第1535(2004)号决议获得通过以后,委员会扩大其活动范围,增加了访问会员国的工作。

发展战略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9月8日通过全球反恐战略。战略中提出的新的重要举措包括:

提高在提供反恐技术援助方面的协调一致性和效率,以便各国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自愿建立各种援助制度,满足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庭的需要。为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带来的威胁,建立生物事件单一综合数据库,着力改善各国的公共卫生系统,并确认必须团结主要利益攸关方,以确保生物技术的进步用于谋求公共利益,而不被用于恐怖和其他犯罪目的。让民间社会、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参与反恐斗争,并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以防止对一些特别脆弱的目标发动的恐怖袭击。 探索各种创新方式,应对恐怖分子利用因特网所带来的日益严峻的威胁。更新边境和海关管制系统,改善旅行证件的安全防伪性,以防止恐怖分子旅行以及非法物资的流动。加强合作,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

这项战略明确申明,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同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族裔群体联系起来。战略还重申,各国有责任不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和活动方面的庇护所,防止恐怖分子滥用政治庇护制度,并根据引渡或起诉原则将他们绳之以法。大会通过了这项战略,明确重申并增强了大会在反恐怖主义方面的作用。全体会员国应立即采取迅速行动执行该战略,表明国际社会打败恐怖主义的坚定决心。

人权问题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恐怖分子本拉登自2001年建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以来,反恐怖主义和人权问题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有一处明确提到人权问题,呼吁会员国“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决议还在序言部分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安全理事会2003年的部长级会议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安理会在第1456(2003)号决议所附的宣言中,宣布“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采取这种措施”。安全理事会其后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决议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重申了这一立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首脑会议期间举行的安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第1624(2005)号决议。这一由15个成员组成的机构在该决议中强调,“各国必须确保为实施本决议第1、2和3段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们依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所有义务。”

委员会第一位主席在2002年1月18日向安全理事会所作的简报中表述了委员会的人权政策:“反恐委员会的任务是监测第1373(2001)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其他国际公约以及人权法遵守情况的监测不属于反恐委员会任务范围。但是,我们将始终注意人权问题,随时了解人权动态。当然,其他组织也可以研究各国的报告,在其他论坛上审议报告的内容。”在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告诉安理会,“我们大家都应明确认识到,在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绝不能顾此失彼。相反,我认为从长期看,我们会发现人权同民主和社会正义一起,都是预防恐怖主义的最佳办法之一。当然,保护人权不是安理会的主要责任-它属于联合国其它机构的职权范围,安理会不必重复它们的工作。但我们必须顾及这些机构的专长,确保安理会采取的措施没有不适当地剥夺人权或使别人有借口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在第1535(2004)号决议中赞同通过建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振兴反恐委员会。根据振兴计划的设想,反恐执行局将“就反恐事务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权组织联络。”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高专办)已向委员会提交关于会员国在反恐斗争中的人权义务的说明,并发表了《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关于在反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的法规摘要》。2005年10月,委员会听取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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