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委员会为各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及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个论坛,使得这些国家和机构得以表达自己对人权事务的意见和看法。该委员会由53个成员国组成,成员国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委员会每年都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年会,会期一般为六周。在年会上,各成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就自己关心的人权局势提出意见和看法,有关国家政府则通常回应这些意见和看法。为了对议题作出积极反应,委员会可能指派专家或实况调查组,组织实地考察,与有关国家政府进行商讨,提供援助以及对委员会查实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谴责。
如果认定某种人权状况足够严重,人权委员会可能签署调查命令。负责调查工作的可能是一个独立专家组(称为“工作组”),也可能是一个专家(称为“特别报告员”或“代表”)。根据这些专家提供的信息,委员会呼吁有关国家的政府改善其国内的人权状况。
背景
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设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原名: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共有26名专家组成,每年都要召开会议。这些专家是以私人身份在委员会工作的,并不代表本国政府。最初,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承担的主要任务是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然而,在过去几年中,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到许多与人权相关的事务。例如,该委员会发起开展了多项研究,尤其是法律规则制订方面的研究。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还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参与了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按照公约规定,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选举产生的18名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公认的人权方面的专长。他们以个人身份当选和进行工作,不代表他们所属的国家。
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接受和审议公约各缔约国关于为实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1年内应向委员会提交第一次报告,以后每5年提交一次有关进一步情况的报告。
第二,通过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作出一般性评述,对公约的某些条款的范围和含义作出解释,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条款和编写报告。
第三,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第四,接受和审议个人声称其人权遭到公约缔约国侵害的来文。
委员会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时,首先确定报告是否已经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材料。如果委员会认为报告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请缔约国提交补充材料。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一缔约国未充分履行公约义务,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一般性意见。对指控来文的审议仅限于已参加了公约附加任意议定书的国家。审议来文的会议不公开举行,如委员会某一成员与审议案有关,则不得参加对该案件的审议。委员会根据公约的规定,核查该来文是否应予受理。委员会一旦认定来文可以接受,将决定通知缔约国,要求缔约国在6个月内对来文作出解释。委员会对政府材料和个人申诉进行审议后,可对来文提出决定意见,并通知缔约国。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对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主要职责
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侵犯人权有关的来文;与在人权领域负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联合国机构密切合作;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有关人权的活动。人权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经社理事会建议和报告:关于《国际人权宪章》的情况;关于公民自由、妇女地位、信息自由及类似问题的公约、宣言的情况;保护少数的情况;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其他有关人权的事项。
运作程序
联合国宪章人权委员会通常于每年3、4月份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除了委员会成员国代表,还有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的观察员、非会员国的观察员以及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和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委员会根据上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在每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其议程。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载于其每年向经社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
人权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附属机构,如1947年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近几年,人权委员会成立了特定国家和地区以及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的机构。目前有以下几个工作组:南部非洲人权情况特设专家工作组、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九条设立的三人工作组、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工作组等。委员会还任命特别报告员或代表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或任命特别报告员就专门的人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
联合国大会及其特设机构。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主要的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它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任何机构的任何问题。《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便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大会设立6个主要委员会。关于人权事务的项目,通常提交第三委员会即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或提交第六委员会即法律委员会;或不经主要委员会而直接由大会审议。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下属人权机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是在联合国大会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的机构。经社理事会在促进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方面,主要负责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和起草提交大会的公约草案。经社理事会包括9个职司委员会,它们审议和提供各自职权范围内与其专门知识有关的建议。在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中,与人权问题关系最直接的机构是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
根据联合国人权文书设立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中心。联合国人权中心设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也设有一个小型办事处。其主要职责是:为联合国关注人权的各种机构提供所需的秘书机构和实质性服务;应有关机构的要求,就人权问题从事研究工作;密切注意各项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就此编写报告;管理关于人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与从事促进与保护人权活动的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保持联系;收集和传播情报并编写出版物。
改革
改革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大会第A/60/L.48号决议草案),取代人权委员会。2006年5月9日,大会举行了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47名成员的首次选举。
2007年5月17日 联大在举行的人权理事会新的一年任期成员国选举中,推选出14个国家担任新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
这14个国家是:安哥拉、埃及、马达加斯加、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卡塔尔、玻利维亚、尼加拉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斯洛文尼亚、荷兰和意大利。
人权理事会中的成员分为一年、两年和三年任期,连续两任后须间隔一年方可寻求新任期。根据人权理事会的章程,原来的一年任期成员仍可参加新的选举。在今年到期的14个人权理事会的一年任期成员中,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荷兰决定再次竞选。
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产生,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全体成员国的过半数(97票)支持方能当选。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会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及其在这些方面自愿作出的承诺。
2007年9月10日至28日,人权理事会第六届会议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