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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欺诈

职务欺诈的定义

职务欺诈是指利用个人职务之便故意误用或滥用所雇组织资源或资产以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小到员工对物料的小偷小摸,大到通过财务报表弄虚作假,职务欺诈涵盖了企业内部员工及各级管理者的各种不正当行为。

职务欺诈的特点

职务欺诈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暗地进行;
违背了对企业的受托责任;
目的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
损耗了企业的资产或减少了企业的收入。

职务欺诈的表现形式

1、贪污受贿:舞弊者通过在采购、销售、招投标等各种业务环节做手脚,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违背了对雇主的责任,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2、资产的非法挪用与侵吞:包括通过偷窃现金、私自提取银行存款等手段来获得现金;也有通过漏记、少计收入的方法截取现金;将现金收入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作为坏帐核销等手段来套取现金;通过挪用或盗窃公司的实物资产来获取非法利益等各 种手段。

3、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通过高估资产、多计收入、低估费用、不正确摊提各种准备、变更收入成本入账时间、不正当披露或不披露相关会计信息等方法来提供虚假的对外财务报表或各种内部报表。

职务欺诈的成因分析

对职务欺诈成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职务欺诈在什么情况下最容易发生,作弊者是如何采取行动,又是如何掩盖其行为的。了解职务欺诈产生的客观土壤与主观动机,掌握职务欺诈发生的规律,可以使我们更有效地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职务欺诈。

(一)职务欺诈产生的客观土壤

1、企业管理薄弱:管理思想不到位,不遵循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在产品开发、材料采购上不认真调研市场状况,使内部员工浑水摸鱼成为可能;管理手段落后,不采用计算机及网络化管理,企业内部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无法真正实现一体化,给员工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 2、内部控制漏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任何一方的缺失客观上都易造成职务欺诈的发生。如业务控制的漏洞,使购销人员收受回扣成为可能;资金管理控制上的漏洞,使非法提取、盗窃现金成为可能;会计系统控制上的漏洞,使篡改凭证、涂改账簿成为可能;环境控制上的漏洞,使管理人员逾越权限成为可能;信息系统控制上的漏洞,使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抵抗风险的能力减弱。

3、用人机制缺陷:公司雇佣新员工时,没有认真审查该员工的背景,用人时不是“唯能录用”,而是“唯关系录用”,这样的员工往往给职务欺诈的发生留下隐患;在对待现任员工时,又没有做到“知人善用”,给工作能力低的下级予以过高的期望,使其不得不为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给工作能力高的下级予以过低的要求,使其工作消极懈怠而造成疏漏。

(二)职务欺诈产生的主观动机

1、物质利益。物质利益的驱使,使一些员工在遇到严重的财务困难时,为解决自身困境,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吞公款或盗用公司财产;还有一些员工可能为了追逐奢侈的生活而侵吞公司资产或收受贿赂,企图维持这种生活模式又导致员工继续作弊。另一方面,在管理人员的奖金与会计收益直接挂钩的情况下,管理层很可能通过会计选择将企业未来收益转为当期收益,从而使自己的报酬增加,股东利益受损;相反,如果管理人员认为自己的贡献与报酬不匹配,对公司的忠诚度就会下降,贪污受贿、侵吞公司财产也就在所难免。

2、政治动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政治职位待遇挂钩,取得什么成绩就可以授予什么级别的荣誉称号或担任何种行政职务。一旦企业达不到预期目标,管理者就试图通过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来掩饰企业不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职务欺诈的防范

结合职务欺诈产生的可能途径,及时侦破职务欺诈的发生,并进而了解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探讨企业如何通过加强内控,防范职务欺诈的发生,将职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是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加强职务欺诈的防范工作:

1、强化企业内部监控体系

我国现行企业的内部监控体系主要由董事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三大机构组成,其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属于战略层面,内部审计部门属于技术层面。但,国务院颁布的《公司法》、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审计署于2003年5月1日起实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各项法规及规定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这三大部门职能重叠,监管作用弱化。只有通过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并且让内部监控部门独立于企业,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在薪酬上不受控股股东的控制,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郑百文事件中出现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对中国证监会向其处以10 万元的罚款提起起诉事件,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内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的实际地位微弱,监管作用失效。
同样据美国2004年职务欺诈与滥用职权报告,40%以上的职务欺诈案件之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公司未建立起适当的内部控制,另外还有40%左右的案件发生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没有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这也就表明健全的内部监控体系是阻止与发现职务欺诈的重要因素。

2、完善企业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科学、系统、合理、公正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完善企业员工业绩考核及评价,将业绩考核与奖惩挂钩,使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与他所取得的报酬成正比,从根本上遏制员工在物质角度产生的补偿心理和冒险心理。我国自2004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将国有资产经营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按照年度基本指标和任期基本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进行了分类,同时衔接了企业短期发展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实现了考核与薪酬的挂钩。

3、建立举报热线

根据2004年美国职务欺诈与滥用职权报告,利用群众舆论建立举报机制是发现问题的最有效渠道之一。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1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也提到“审计委员会必须制定相应程序以接收、保留并处理发行人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相关问题的投诉;以及处理发行人的雇员对可疑的会计与审计问题提交的匿名举报”。

企业内部员工或外部相关利益者对企业所发生的职务欺诈行为进行举报是属于群众监督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法律缺陷,对举报人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对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也存在巨大漏洞,致使很多企业虽然成立了内部举报机制,却形同虚设。只有把举报这种监督形式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打击报复举报人,调查部门必须有权独立执法,不受任何权势的左右,才能使被举报的事件能够得到有效追查,也才能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提高举报热情。

4、监管外部独立审计质量

系列公司财务丑闻的背后都有会计师事务所卷入:负责安然公司审计业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施乐公司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科龙公司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得到了所有人的质疑。为什么独立审计部门并不能发现和防范企业的会计违规操作及虚假财务信息?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住业务而与作假企业狼狈为奸,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欺诈提供方便;

二是事务所为扩大收入,将业务重点由提供审计服务转移到咨询服务,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转向咨询服务后,大量没有经验的年青审计人员接手审计工作,难免要出差错;

三是审计模式由制度基础模式逐步发展成风险基础模式,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上,审计工作中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审计结果自然不能发现实质性问题。

要提高外部审计的审计质量,就必须不断地建立健全对外部独立审计部门的监管制度。美国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重构了会计职业监管框架,成立一个中立的 “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对会计职业进行监管,检查、调查和处罚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注册会计师,并授权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该法案同时也规定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客户提供特定的非鉴证业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内部审计),并授权SEC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非鉴证服务是否损害其独立性进行审查。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家政府的独立监管部门,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以增强他们执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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