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利坚合众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税制沿革 1775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人民进行争取民族独立的革命战争,次年宣布独立。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1781~1787年这13个州组成邦联国会。此时这一松散的州际联盟尚没有征税权。部分州只对有些船舶征收吨税或限制关税。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极低。1787年,美国制定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享有独立征税权。关税成为联邦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还征收少量消费税及一些直接税,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和人头税等。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政府实行扩大消费税和提高税率的政策,消费税比重急剧上升,关税退居次要地位。至1902年,消费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比例高达95%。在州一级税收收入中,财产税仍居于主导地位。1913年,美国第16次宪法修正案赋于联邦政府以所得税征收权,美国税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过渡。这以后,所得税法几经调整和完善,税收收入增加很快,到1982年,在联邦全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47.6%,具有所得课税性质的社会保险税收入占32.9%,公司所得税占7.5%,形成以上述三种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
税制结构 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包括一般消费税及专项用途消费税)、暴利税、印花税等。关税是由关税署负责的税种。各州一级税制不完全一致,一般有销售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机动车牌照税、州消费税等。地方主要以财产税为主。此外有对旅馆营业、供电、电话使用征收的营业税、许可证税等。美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总收入在80年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稳定在26~28%。各级政府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则占财政收入90%以上。1988年,在联邦税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45.36%,公司税占10.68%,社会保险税占37.26%。在州一级税收总收入中,1986年对货物、劳务征税占59.62%,个人所得税占28.97%,公司税占1.83%;在地方一级税收总额中,财产税占70.04%,对货物、劳务征税占20.01%,个人所得税占5.89%。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居民外国人指非美国公民,但依美国移民法取得法律认可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其他外国人即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外国人仅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所得与某些实际与在美国的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对综合所得计征的办法。课征对象包括:劳务与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资本利得、退休年金所得。从所得中应剔除的不征税项目有:捐赠、夫妇离婚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长期居住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军人与退伍军人的津贴和年金、社会保险与类似津贴、雇员所得小额优惠、州与地方有奖债券利息、人寿保险收入、小限额内股息等。可扣除项目有:在国外、州、地方缴纳的税款、医疗费用、慈善捐赠、付借款的利息、意外损失、取自政府储蓄计划的利息等。可以抵免的项目有:家庭节能开支、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费用、已缴外国所得税。从总所得中扣除这些项目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依差额累进税率计税,按年计征,自行申报。家庭可以采用夫妇双方共同申报办法。
公司所得税 课税对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所得,贸易与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其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收入。实际应税所得是指把不计入公司所得项目剔除后的总所得作法定扣除后的所得。将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税率后,再减去法定抵免额即为实际应纳税额。其中,可扣除项目主要有:符合常规和必要条件的经营支出与非经营支出,如经营成本、雇员工薪报酬、修理费、折耗、租金、利息、呆帐、法定可扣除的已缴税款、社会保险集资、广告费等;公司开办费的限期摊提;折旧;亏损与意外损失;法人间的股息;研究与开发费用等。可抵免项目有:特定用途的燃料与润滑油抵免、研究与开发费用增长的抵免、国外税收抵免、财产税抵免等。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指按联邦或州的法律在美国设立或组织的公司,包括政府所投资的法人。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本国法人应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而外国法人则就其在美国进行贸易、经营的有关所得,以及虽然与其应纳税年度内在美国的贸易、经营无关,但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纳税。公司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
社会保险税 目的主要在于筹集专款以支付特定社会保障项目。其保险项目包括:退休金收入;伤残收入;遗属收入;医疗保险。纳税人包括一切有工作的雇员、雇主、自营业者等。对雇员的税基为年工薪总额,包括奖金、手续费、实物工资等。对雇主的税基则是其雇员工薪总和。采用比例税率(酌情按年调整)。对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工薪额不征收。
失业保险税 以雇主为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税基由雇员人数及支付雇员工薪数决定。失业保险税也在各州征收,允许在州征税额中抵扣已交联邦失业保险税部分。州的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雇主,但也有少数州同时对雇员征收。所征税款主要为失业工人建立保险基金。此外还有专门适用于铁路工人的“铁路退休保险税”和“铁路失业保险税”。
州消费税 美国各州税制不尽相同,大多以一般消费税为主,也有选择单项消费税,如对汽油、烟、酒等征收的。多在商品零售环节对销售价按比例税率课征,又称销售税或零售营业税。
税收管理体制 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这种分税制于美国建国初期已开始形成。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年、1986年分别作了修订。
美国负责联邦税收法规管理事务的机构,是财政部内所设负责分管税收政策的助理部长办公室。这一部门协助部长、副部长拟订和执行国际税收政策,就税收法案负责同国会联系,对影响税收的经济形势进行分析,为总统的预算咨文提供未来税收的估计,并参与国际税务协定谈判。税收立法权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由财政部提出的税收法律、法令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后生效。
税收征管机构为国内收入局与关税署,国内收入局负责联邦国内税征收及国内收入法案的执行。关税署负责关税征收。国内收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直接向财政部长报告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设行政与法律两大部门。三位副局长分别领导行政部门的三类工作;主管业务副局长领导对纳税申报的审计与检查,税款征收,监督免税以及在税收犯罪调查中与司法部门合作;主管政策与管理的副局长负责建立长期的财政管理计划,研究处理国内收入署的安全机密,监督税收出版物发行以及雇员培训;主管资料处理的副局长负责处理纳税申报资料,收集并统计背景资料,设计信息流通系统,监督检查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法律部门由主任顾问负责,该部门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起草细则,对税法的特别案件发布公开或不公开的裁定,代表国内收入局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参与诉讼。国内收入局总部只对征收工作给予概括性指导与指示,实际征收工作由在全国分设的7个地区税务局负责。地区税务局有权对征管中的问题作出决定而无须总局批准。地区局下设若干区局,直接进行税收征纳管理工作。由于美国实行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所以地区局以下实际工作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