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盗版边境管制
网络边境盗版管制是针对网络世界中存在的盗版行为,仿照现实环境海关查缉非法的仿冒、盗版品入境的概念,对相关IP地址进行“边境管制”的措施。
数位网络发展至今,自由无边界的本质与著作权的保护常在相互抗争之中,宣传、广告的优点与盗版的损害难以取得平衡,著作权人希望以低成本、高扩散的网络传输,又希望能维持一定的商业效益,适当之商业模式可有效降低网络侵权之损害,甚至借助、转化其负面效果为正面效益。因此,为了降低跨国海盗行为,“网络边境”一词因应产生,意指将无形的著作权产品是为货物商品,在跨越国界的传输上,也以海关的概念把关。这个概念是否能就网络言论自由的本质,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得到平衡,值得观察。
各国的网络盗版边境管制
英国:2010年英国数位经济法(Digital Economy Act)第17、18条,授权商业大臣制定法规赋予法院得对ISP发布禁制令(injunction),要求ISP封锁通向被法院认为已经、正在或可能被用于或与侵犯著作权活动相连的网站或相关服务之路径。
爱尔兰:2012年2月爱尔兰通过履行欧盟2001年著作权指令第8条之(3)规定(成员国有义务确保“权利持有人可以申请禁制令以禁止媒介机构的服务被第三人用来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提供封锁侵权网站的法律依据。
意大利:电信主管机关AGCOM已拟具电信法规修正草案,让AGCOM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对ISP发出封锁(IP address & Domain name)境外侵权网站的命令,如ISP不愿配合,AGCOM可处最高€150,000的高额罚款。预计将于2014年2月施行。
法国:为落实欧盟著作权指令第8.3条,2009年创新及网络法(Creation and Internet Act)赋予民事法院为防免侵权采行包括封锁网站在内的措施之权限。
西班牙:2011年2月15日西班牙国会通过的“支持经济法”授权文化部下辖之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对ISP提出移除特定网站侵权内容或阻止其使用者进入特定侵权网站之建议,网络经营者如不同意配合,则可移请法院命令ISP封锁该网站。
韩国:2011年4月修正通过的电信营业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赋予电信委员会(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有权采行包括封锁侵权网站在内的科技措施防止侵权。
马来西亚:1998年通信及多媒体法(1998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Act)规定,ISP必须尽力防免其所提供之服务被利用来从事违背马来西亚法律之犯罪行为。ISP并须配合主管机关之要求采行防止犯罪发生之措施,包括封锁境外侵权网站。2012年3月生效的著作权法修正条文赋予法院得命ISP封锁境外侵权网站及对国内侵权网站给予停权处分之权力。
挪威:2013年5月7日挪威国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赋予封锁侵权网站的法院依据。新法于2013年7月生效。
俄罗斯:2013年8月“反盗版法”正式实施。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人针对网络盗版提起诉讼,法庭可以在未判决前封锁网站或是将网站暂时由相关托管机构进行管理。如果经审理,网站存在盗版,那么着作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若不存在盗版问题,法庭会停止封锁网站。法庭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长达15天封锁网站的禁令。
新加坡:2013年11月律政部正研拟封锁提供盗版电影或音乐网站的可能性,近期内将展开公共咨询。新加坡政府去年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解决盗版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网站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