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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

什么是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是指借助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的借贷模式。

它事实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将熟人之间的借贷放到网络上进行,发展到陌生网友之间,网站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匹配,并对其身份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网络借贷风险性

第一,易诱发违约诈骗犯罪。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第二,虚假信息注册后的非法集资行为。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部分多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一旦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极有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第三,个人重要资料外泄。在借贷行为需要大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借贷者身份证、户口、信用卡等重要资料均真实有效,且高清晰扫描。一旦上传用户个人无法删除,须由网站相关负责人管理。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入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货网站还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仪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旱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发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见表1)。

网站名称 放贷区域 面向群体 防范风险机制 利率
Zopa 英国 —— 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 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 美国 —— 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
Kiva 发展中国家 收入非常低的企业 “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 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 中国 农户 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 ——
51give 中国 农户和学生 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 ——
拍拍贷 中国 社会个人 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 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
齐放网 中国 大学生 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 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货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网络借贷兴起的主要原因

1.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

进入21 世纪以后,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因为因特网的存在更加紧密,联系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最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主要是邮件和即时聊天工具,而后出现了大量的C2C、P2P、C2P 的电子商务网站,到目前最流行的社交型网站,人们之间的交流经历了从简单的信息传递、到多样的物质或服务提供、再到丰富的情感满足的过程。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与需要,网络上各种各样的创新层出不穷。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出现是电子商务与社交型网站结合的产物,它的起源可能就是开始于社交型网站中两个朋友之间的一次普通的借贷。开始时可能是朋友间无息互助的一种方式,后来就会有人发现如果将自己现在闲置的资金借给朋友,一方面,可以解朋友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自己从中收取一定的利息朋友也会欣然接受,于是这种互赢的模式很快就在网上流行开。但是在这种借贷渐渐多起来以后,其法律风险就会体现出来,违约、欺诈等现象的出现急需一种特殊的服务,这种特殊服务能够帮助贷款人降低风险,同时能够帮助借款人及时便捷的获得贷款,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应运而生,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完善网络借贷规则,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风险,使得很多人从中受益。

2.网络借贷平台兴起的主要原因

①需求决定了供给。每个人难免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例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工作培训费用等等,虽然资金缺口不大,但在短时期内就是无法拿出这笔钱。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出现以前,个人通常可以通过向朋友借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难题。问题:一方面,向朋友借钱面临很多的问题,如影响双方关系、泄露个人隐私;另一方面,银行贷款流程繁琐、办理时间长。借贷双方都需要一种方便、快捷而且平等的借贷方式。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在网络安全性逐渐提高的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的出现成为必然。

②借贷自由,流程简单、快捷。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网友只需注册成为网络个人借贷平台的会员,在一系列身份验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帖借钱。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 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相比于银行贷款复杂的手续,这种交易就像网上购物一样自由,对放贷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较方便。

③新的理财途径。相对于股市、不动产、黄金等其他投资品种来说,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条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达近30%的丰厚投资收益,无疑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且,投资的门槛低,并无资金上的限额要求,这就对那些手上资金不多而又想投资的个人来说很有吸引力; 并且,贷款者个人就可以成为“银行”,既能够亲自挑选借款人,还能获得较灵活、比银行高的利息;同时对于贷款人来说,可以将自己出借的资金进行拆分,一笔资金分散后可以同时以小额的方式借给不同借款人,既能帮助更多的人,也能降低风险。无论在投资回报率、投资门槛、投资自由度方面,这种通过网络个人借贷平台实行的借贷都有相当的优势。

网络借贷面临的法律困境

网络个人借贷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在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的阶段其自然面临着诸多的风险:

1.缺乏基本信用评级标准

网上借贷成功与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借款人的信用,如何使得借款人的信息完整的体现, 达到让贷款人信任借款人的目的,通常网上借贷中介平台会给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评级的分数高低决定了贷款人的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成功概率。因此,借款人为了顺利的在平台贷款成功, 只有尽可能的显示自己信用记录的数据,个人信用卡信息、房贷信息、教育培训信息、个人消费信息等等,甚至水电煤、电话等消费账单、网络社区信息、生活照、朋友名单都可以作为贷款人的信用评级数据,这是网络借贷中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但是以这种分散又混乱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借贷的评级标准给我国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通过考察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个人信用的评级标准,不难发现这种标准并不能降低借款人违约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缺乏能够体现公民基本信用的数据,这并不是说我国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我国在21 世纪初就开始探索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建成了个人征信系统,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并没有在社会上大规模的使用。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和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不是合法的使用者。

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网络借贷的基础就在于对信用的尊重,而个人信息就是自己信用载体。但是,将如此重要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布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曝光。如何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中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一方面,使平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对平台中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是个两难的问题。在借款人只有尽可能多的表现自己的信用数据才能贷款成功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披露与保护两者之间的界限很难把握。我国已经着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2009 年我国就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加强了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特别是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

2.洗钱犯罪的威胁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巴塞尔委员会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帐户向另一帐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遏制洗钱犯罪,但是洗钱方式的不断更新给防范洗钱犯罪带来了很大挑战。网络借贷兴起后,利用这样的平台洗钱的洗钱变成一种可能,而且由于平台不是金融机构⑥,反洗钱机构可能会忽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可能作为洗钱犯罪的工具。在网络借贷中一般只要支付很少的会员费和认证费用就能成为借款人,借贷合同的成立完全在于意思自治,这就为可能的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分散性,可以将赃款分批分次的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这样一笔大额的赃款被分割成若干小额资金,贷出后收回转变为合法财产;或是犯罪分子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出现,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迅速合法化财产。

3.无抵押导致贷款人投资风险增大

网络借贷中贷款人出借资金是既能帮助别人又能获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手段。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借贷不适合利用抵押、质押的方式对贷款进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出现了借款人违约、欺诈,贷款人的权利将受到极大的侵害。一方面,普通借款人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恶意的违约,单个贷款人因为所出借的资金有限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如果有犯罪分子通过盗用其他人的身份证明在平台上大肆贷款,成功以后逃之夭夭,无论是平台还是贷款人都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当然能够以《若干意见》为法律依据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于平台来说,其对借款人身份的认证标准以及在借贷过程中对贷款人信息披露的要求,致使其不可能不负有一定责任,推脱会使其失去贷款人的信任,决定着平台的存亡。目前,有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为贷款人提供了保证的服务,在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况下,由平台购买贷款人的债权,偿还贷款人的本金。

4.贷款人税务风险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只要发生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征收营业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贷款人在网络民间借贷平台中得到的利息所得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网络民间借贷刚刚兴起,网络民间借贷平台规则不健全,加上我国公民个人纳税意识不强,使得借款人徒增了税务风险。

5.监管的缺失

对于这种新兴的金融形式, 国际上也对如何监管进行了实践。美国的Prosper 公司在2008 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业了近9 个月,SEC 认为prosper 并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供贷款人和借款人交易的平台,其更是一种有价证券的提供者。SEC在给prosper 公司的禁业通知中给出了它的理由: ①公司贷款人是为了投资的预期回报而来; ②平台中的贷款是向公众提供的;③一个理性的贷款人很有可能认为平台中的借贷是一种投资;④平台没有提供可替代的管理方案来降低投资人的风险。⑧为了满足SEC 规则要求,prosper 公司花费了400 万美元并且中止了业务近9 个月。现在美国三个网络民间借贷平台都已经在SEC 注册,接受SEC 的监管。由于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出现使得借贷突破了过去借贷的时空性特征,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目前我国经营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公司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而对其营业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规定,并且在其运营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均没有规定。

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改善建议

1.完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相关制度

①确立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在美国,凡是具有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超过520 分的个人信用评分、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的注册客户, 均可以从事Prosper 平台内的借贷交易。同时,美国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会采取多种措施获得会员的信用数据:a.会员注册时自己填报的资料;b.会员定期的进行资料更新;c.如果其他会员需要的话,会从社会其他机构例如信用管理机构获取信用报告;d.从会员以往的交易对象那里得到反馈。⑨为此,扩大我国个人征信制度所服务的对象范围,允许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 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中需要借款的会员必须书面授权平台向个人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且在借贷双方交易中对贷款人做到风险提示,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其他的信用数据自行决定是否交易。

②确立平台的监管制度。现在对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国际上看资产证券化是平台以后发展的趋势,可能会涉及到的监管部门还会有银监会、工信部、证监会等等,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程度,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国平台的运作与美国的平台目前是不同的,虽然同样强调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但是我国平台并没有将贷款人的贷款凭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来处理。⑩在我国,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类似于银行业务的延伸,所以为了更好的促进其发展,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业务监管是非常合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

2.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其不受地域性和时效性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任何人开放。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位,地下金融的长期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实。2010 年5 月13 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其中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出“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的指导思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 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輥輯訛为了使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健康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①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目前,《放贷人条例》已经在国务院的立法规划中,草案已经提交,未来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大。根据草案规定,放贷主体的准入门槛主要参照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此意见的基础上有可能进一步的放宽。民间借贷业务的准入资金设定在1 千万元以上,公司和个人都可申请登记设立。草案中对于个人放贷的要求太高,致使很多小额的放贷人被排除在外,这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相违背的。而且大资金额放贷人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式实现放贷,《放贷人条例》是对放贷人义务的监管,更是对放贷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建议在《放贷人条例》中删除对小额放贷人的准入资金的限制,使其也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发展。为了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在条例中对放贷人的税收政策予以规定,明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放贷过程中的适用,规定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向投资人提示税务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

②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面对社会上对个人信息滥用形势的紧迫,我国亟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料范围、内容,明确掌握公民个人资料机构的责任义务,规定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查询条件和使用限制以及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程序与行政复议、司法诉讼救济程序等等。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1997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1998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对部分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2009 年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仅是刑法上的威慑,在某些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通过其他的诉讼的形式例如民事诉讼来实对受害人的保护。

③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办法》。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列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负有反洗钱义务职责,使《反洗钱法》“总则”中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在防范洗钱、欺诈等行为的中。反洗钱监管机构应该按照《反洗钱法》规定,要求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对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上报。监管机构应该对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规范平台的营业。

网络借贷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网上银行

如何使网络技术更快捷、更经济的服务于金融成为各国重点发展的对象。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类型”。网上银行是电子银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目前网上银行已经可以做到网上支付、转账、网上投资、网上购物等业务。2010 年2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根据该法第二条,贷款人仅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法同时指出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 并且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保证借款人贷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由于银行贷款的审慎性的原因,目前金融机构针对个人的网络贷款发展很缓慢,而且电子银行虽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贷款的相关步骤,但与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相比,仍然有很大的不同:①贷款流程需要的媒介不同,网络借贷中介平台需要计算机和开放式网络即可完成所有贷款步骤, 借贷合同成立出具的是电子借条;而银行的网上个人贷款还是以借款人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为基础,网络只起到联络的作用,关键性的步骤如抵押的办理、借贷合同的签署等,都是线下进行的;②借贷双方地位的不同,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中的借贷双方是个人,而银行网络个人贷款中的双方是个人与银行机构;③流程繁简程度不同。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中借贷双方协商的成本非常低,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任何时候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一笔借贷合同就能成立,这是银行网上贷款无法做到的。

2.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两种公司都本着小额、分散的原则经营,主要的经营目的相似,都是为了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目前,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也在网络上开展了自己的业务。它们与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政策性要求,它们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村金融的发展,而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中的借款人的目的更加广泛;二是它们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仅仅具有广告的作用,即使有公司提供了某些网上服务,关键步骤仍是线下进行的;三是它们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放贷,法律法规对放贷有严格的比例要求,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本身并不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而是由平台中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

3.民间借贷中介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很重要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在意思自治前提下,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民营企业在面对资金供给不足却无法从正式金融获得贷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融资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机构,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咨询、中介、资产管理等,甚至有些二手房中介也在进行着民间借贷中介的服务。从一定的角度来看,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它在继承民间借贷中介方便快捷特点的同时,发展出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自己的规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地域的限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延展性,只要能登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就能进行借贷行为,现实中有些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借款人遍布全国各地,这是传统的民间借贷无法实现的;②限定了贷款规模。网络借贷的贷款一般都有上下限,仅仅是几万元的规模,属于小额贷款,而传统民间借贷并无贷款规模的限制;③网络借贷可以无抵押、无担保,民间借贷一般都会要求抵押和担保;④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不当然的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功,仅是提供一个借贷双方进行联系交易的虚拟场所,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并不能提供借贷双方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交易的场所,而且会在佣金利益的驱动下会利用各种办法来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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