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的一种责任制度。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在网状责任制下,不论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向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向损害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索赔,但不论向谁索赔,确定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均为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内法律。换言之,在网状责任制下,各单一运输方式公约中的责任制度,适用于多式联运中相应的运输区段并与其他公约并存。如果某一运输区段没有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则适用有关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网状责任制的优点
网状责任制的最大优点是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多式联运法律与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冲突,但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网状责任制倾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方无法预见货损索赔最终将适用何种责任制度,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及分摊的不确定性。同时,该制度对发生区段无法确定的损失(简称“不可归因损失”)、逐渐发生的损失及货物迟延运输无法适用。此外,如果在某一运输区段既无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也无国内法,该责任制度的适用将产生法律上的真空。
除了1961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多式联运公约草案》之外,网状责任制并没有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得到体现。该责任制度现已被历史淘汰。
我国发展和采用网状责任制有以下有利之处:
(1)与国际商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有关精神相一致,也与大多数航运发达国家采用的责任形式相同;
(2)我国各运输区段如海上、公路、铁路等均有成熟的运输管理法规可以遵循,采用网状责任制,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规可保持不变;
(3)相对于统一责任制而言,网状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责任,对保护刚刚起步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积极性,保证我国多式联运业务顺利、健康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从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来考虑,网状责任制并不理想,易在责任轻重、赔偿限额高低等方面产生分歧。因此,随着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统一责任制应更为符合多式联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