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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业法

什么是绿色产业法

绿色产业法是产业政策与环境资源法律的结合,既有环境保护和促进资源节约的作用,也具有推动产业发展,尤其是推动节约型产业、环保型产业以及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作用。我国目前产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主要通过经济政策来解决,为了维护产业政策的权威性,并在产业政策中充分体现节约型社会的理念,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绿色产业法。绿色产业法是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与实施,从而使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法治化和程序化的特点,也使产业政策始终保持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方向一致。绿色产业法应当注重各类产业的绿色化和生态化发展,规范工业生产中的节能管理、排放控制,推动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更重要的是,绿色产业法应当具有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等战略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产业调整具体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成传统工业产业的生态化、集约化和高级化;二是推动符合节约型社会发展要求的产业的发展,其中包括环境产业及其衍生环境服务产业、资源回收及再利用产业等。

绿色产业法的体系

(一)从产业法的角度看绿色产业法

产业法分为广义、次广义、狭义的产业法,绿色产业法也可做类似理解。

广义的绿色产业法包括促进传统产业绿色化和现代绿色产业发展的一切相关法律。

次广义的绿色产业法则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角度的绿色产业政策法。

狭义的绿色产业法主要分别指具体的绿色农业法、绿色工业法、绿色能源法、绿色建筑法、绿色贸易法等部门、行业法。

(二)从环境法的角度看绿色产业法

环境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环境法具有其核心领域,如自然保护法、土地法、水法、公害(污染)防治法、化学物品法等;另一方面又与其他部门法具有交叉关系。环境法与经济的交叉也是非常明显的,过去许多经济法学者认为环境法属于经济法,且同属社会法。如今,大家都认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其与经济法却有了更密切的交叉——更多地体现在环境法与产业政策法的交叉上,环境法具有了更为突出的产业政策性。

绿色产业法属于环境法与经济法(特别是产业政策法)相交叉形成的新的环境法子部门。但是,当我们采用广义产业法概念的时候,我们认为,绿色产业法是环境法与“大经济法”的交叉,其内容则是与绿色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绿色产业法的内涵

1.绿色产业法是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常认为绿色产业是政策法规引导型产业,法制的推动力和政策的拉动力共同形成的“命令+控制”机制在其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绿色产业的主要根源是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这种需求大多只有通过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标准和各种环保政策,才会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才会形成绿色产业发展壮大的土壤。从世界范围来看,环保法规、标准越严格的国家,绿色产业就越发达。随着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的增强,绿色产业的发展已由主要靠法规政策推动的“命令+控制”型产业转变为“命令+控制+市场+意识”型产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调控作用相对弱化,而且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不能满足污染治理最优目标,经济手段成为市场体制中更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利用“经济人”的本性可促使其向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就我国而言,尽管“市场+意识”的作用日益增强,当前“命令+控制”还应是绿色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加快、加强绿色产业法制建设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2.绿色产业法是环境资源法的新子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需要发展是毫无疑问的,例如人口、资源、环境法的一体化研究,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制定,循环经济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生态性”要求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要更为注重区域性。这是因为真正的生态系统不单纯是“点”、“线”、“环”组成的,而更多的是“面”和“体”。但在我们的环境法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建设中,立法更多地集中在“点”上(末端治理的法律多),“线”已经有所体现(例如清洁生产法),体现“环”、“面”、“体”的法律几近空白。例如污染防治法,从注重“点”(末端治理),发展到重视“线”(从摇篮到坟墓),再到重视“环”(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如今需要更为注重“面”和“体”(流域治理、生态工业园区、立体农业等)。

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生态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生态县、生态省等,而我们相应的法律建设却是滞后的。要从根本上改变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实践、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局面,就要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要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链条,促进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抓住先进生产力这个“触发点”,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当前,这个“触发点”之一就是2l世纪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就环境资源法而言,变革已有的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子部门法的同时,还要积极构建一个新的子部门法——绿色产业法。环境资源工作的产业化,以及人们对清洁产品、清洁技术的追求,促成了绿色产业的诞生。绿色产业是新生产力的代表。绿色产业的“产业性”要求有新的上层建筑——新一代环境法与其相适应。因此,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有必要制定《生态工业园区法》、《区域生态建设法》、《生态恢复产业化法》、《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日本已制定此法)等等。

3.绿色产业法建设具有多维性

绿色产业的区域性决定了绿色产业体系建设的多维性。我们应当从多个不同的维度去建构绿色产业体系:一是从企业内部循环的维度,要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和可持续农业。生态工业是以清洁生产为导向的工业,它根据循环经济的思想设计生产过程,促进原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效益。据报道,美国克林顿政府执政期间提供巨款促进美国的生态工业建设,促使生态工业成为美国工业的国家发展目标,成为21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制造方式。与生态工业类似,持续农业是一种符合循环经济的农业生产模式。持续农业包括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形式,是既能实现增产又有保护环境的未来农业。目前,欧盟已有包括德国在内的六个国家在推广一种“作物综合管理”的持续农业发展计划,拟大幅度减少对环境有害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同时增大有机肥的投入。欧盟国家正在大踏步地从传统化学农业转向生态农业。二是从生产之间循环的维度,要大力发展生态工业链或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工业链是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实施循环经济的法则,把不同的工厂联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得这家工厂的废热、废水、废物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这种循环经济的生态链条甚至可以扩大到包括工业、农业和畜牧业。例如将制革生产的产品链和农业生产的商品链结合成一个圈。三是从社会整体循环的角度,要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资源回收产业。绿色消费和资源回收是与上述绿色生产必须衔接的两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环路。在绿色消费中,商品以贴有政府认可的环境标志的形式出售,表明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和回收的整个过程符合保护环境的要求,不仅对人体健康无害而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小。目前发达国家已把它们看作21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来进行发展。未来的垃圾经济时代,企业家将以很大的努力从消费者手中回采资源,而回收利用产业将在新经济活动中承担起同今天的采掘业一样的重任。绿色产业的区域性特征决定了绿色产业体系建设的多维性,也必然决定了绿色产业法建设的丰富性。绿色产业法完全可以构成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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