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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内容概况

继受取得①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继受与创新

继受取得继受与创新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一般规律,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离开继受与创新,不仅无以发展,甚至无法生存。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在中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律文化基础薄弱,要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离不开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

在法律文化的继受方面,应当继受世界所有优秀的法律文化,既包括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各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早且发达,其市场体制的法律文化建设成效显著,这是客观的事实。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和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积极借鉴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文化。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国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各种法律制度得以建立,与对他国或地区的法律文化的继受,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也与法律文化的继受有直接的关系。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在创新方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就是前无古人的创举,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法律的制度创新,并且也取得突出的成就。例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第二条)和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建立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一项制度创新;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将合同关系运用于集体土地的使用经营,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土地承包权制度,也是一个伟大的创新。这些法律制度的创新,不仅推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而且进一步巩固了体制改革的成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这些也是同样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与原始取得的区别

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③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取得基础

继受取得1、继受取得的经济基础——交易安全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的逐步繁荣以及担保制度融通资金功能的全面发挥,对交易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要求买受人(债权人)在每一交易(设定抵押权)过程中对出让人(抵押人)是否为原权利人进行调查似不可能,即使是可能的话,那交易成本也相当高昂,使得经济发展严重受阻。为此,赋予登记推定力公信力,建立继受取得制度确有必要。

2、继受取得的理论基础——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

所谓登记的推定力是指,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所为记载某人享有某项权利时,推定该人享有此权利,而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涂消某项权利时,推定该权利消灭。赋予登记推定力的目的便在于交易安全。然而,并非任何相信登记记载的交易当事人都给予保护,只有那些正当信赖登记的善意者才值得保护。因此,在赋予登记推定力之后,必然要赋予登记公信力。所谓登记公信力是指,对于登记的内容给予信赖者,法律根据信赖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纵使登记内容与实体关系不一致,法律亦视登记内容为正确,从而发生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一样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便是以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为其理论基础的。

取得种类

继受取得(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

依中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在公民死亡后可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因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包括著作财产权)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的法律行为。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时,即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而成为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受遗赠人时,也取得著作权人资格。

(二)因合同而取得

著作权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主要是指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国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下列情况:

(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

(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的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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