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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国税政

统一全国税政

以统一税收政策。建立新税收制度和加强税收工作为内容的重大决策。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统一全国税政,制定统一新税法和建立统一税务机构等问题。会议草拟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草拟了全国统一的税法。会议还制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章草案,建立统一的税收机构,中央一级设税务总局,受财政部领导,各级税务局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新中国的税收政策

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建立的原则。此后,政务院又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并对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和税务工作体系。新中国的税制同旧税制在税收本质上有根本区别。它的基本特点是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说制。它以按流转额和所得额征税为主体,再加上其他一些税种配合,形成了新中国的税制体系。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了统一的财经管理,整顿了财政收支,加强了税收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6个月,全国财政经济情况迅速好转,出现了财政收支接近平衡,停止通货膨胀和物价趋向稳定的局面,为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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