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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

特征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给付是从静态的角度,说明债权债务关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履行是从动态的角度,描述债的效力和债的消灭的过程;给付是债的客体,是对债务人的行为的抽象,它概括了债务人的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履行债务的不同形态,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如何,在所不问,而履行和清偿则是针对债务人的具体行为而言的,如果债的内容不确定,则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的关系就不可能因清偿而消灭。可以说,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要件

给付相关书籍债的标的可以依法律规定,也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自由设定。债的关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时,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适法。给付行为必须合法,或者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给付行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时,则在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私自买卖金银,债的关系并不产生,也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给付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时,由于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也为无效。

2、得为确定。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则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债将无法实现,因此给付须为确定。关于给付确定的时间,可以在债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确定;在债成立后确定的,债的成立时应有给付的确定标准或确定方法,从而使得给付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3、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适合于作为债的标的。首先,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单纯社交上的事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其次给付还须为私法上的事务,公法上的事务,如选举、为行政行为等,均不得作为债的标的。

形态

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交付财物是给付的最常见的给付方式交付财物是给付的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有物返还等,都是以交付财物作为给付的形态的。

债务人交付财物,有以下四种形式:

1)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

2)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

3)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为给付的形态,与给付本身有着不同。给付是债的标的,而交付是给付诸多形态中的一种,除交付这种形态外,给付的形态还有支付金钱、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此外,给付通常具有财产内容,但也不尽如此,不作为的给付就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交付财物均具财产利益,可以以金钱计算,并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因而不能将给付与交付作为同义使用。

2、支付金钱

支付金钱也是比较常见的给付形态支付金钱也是比较常见的给付形态。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支付价金、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情形下经常适用。在中国,法定流通货币为人同币,此外还包括在涉外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外币。

3、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广义上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权利,由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所包容,因而这里的移转权利,仅指不伴随物而单独作为转移对象的权利,即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债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债权让与的行为为之;知识产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为之;他物权、股权的转移,也主要是依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而为之。当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让与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

4、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是指债务人以自已的劳作、服务供债权人消费。如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给付形态的。

劳务的提供与债务人的人身难以分离,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劳务作为债的标的;对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劳务提供,也在禁止之列。为保障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各国法律通常规定雇佣合同不得无期限地存在。

5、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与债权人。如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提交成果与提供劳务不同,提交成果侧重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果,而提供劳务则只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单纯的服务或劳作。如果给付的形态为提交成果,则即使债务人付出了劳动、但没有工作成果,也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6、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相关案例

因同时为两家电动车厂商代言,明星陆毅被告上法庭因同时为两家电动车厂商代言,明星陆毅及其委托的中乾公司被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中乾公司给付新日公司违约金48万元,陆毅负连带责任。由于中乾公司及陆毅均未履行判决,新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密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

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陆毅共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2007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为另一电动车作销售宣传广告。6月21日,新日公司将陆毅及中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中乾公司、陆毅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其多支付的酬金及违约金120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陆毅及中乾公司提出反诉,称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给付最后一笔48万元的代言费,并迟延95天给付第一笔代言费。

法院认为,陆毅在与新日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又成为其他品牌电动车代言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新日公司应向陆毅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法院审理后判决:中乾公司给付北京新日公司违约金48万元,陆毅负连带责任;新日公司给付陆毅酬金20万元;新日公司给付陆毅逾期付款滞纳金20.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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