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诱导措施
经济诱导措施是指运用经济手段来间接地促进或抑制私人的行为,诸如给环保产业以税收优惠、征收排污费、梯度水电价格、农业生产补贴、残疾人创业的税收优惠和信贷扶持等。
按照目的的不同,经济诱导措施可分为经济抑制措施和经济激励措施。经济抑制措施以抑制为目的征收公民一定的财产,涉及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经济激励措施则要动用国家财力以减免税收或金钱资助等方式鼓励私人积极作出某种行为,涉及财政税收法的问题。
经济诱导措施的特性
经济诱导措施虽然可能还原为规制或给付,但仍有其独特之处。与传统的命令强制模式相比,诱导措施的最大特征在于间接性。采取经济诱导措施,并不直接指令相对人选择一定的行为,而只是提示相对人在选择行为时可能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并不直接作用于最终行为,而是通过波及效果来影响最终目标。经济诱导措施多是利用市场机制等间接实现政策目的。其过程是国家课予金钱要求→对市场机制发生作用→影响相对人的行为动机,第一步对第三步只有间接的影响。与命令禁止中的法的强制不同,诱导的情形是基于经济的压力发挥作用。
在规范目的上,命令强制模式中,直接目的通常可从法规的文字上明确地读出,而诱导在很多情形难以从法令的文字和作用的样态得出明确的直接目的,往往要通过终极目的来判断直接目的。正因如此,经济诱导措施的明确性更可能会成为问题,对其审查的难度也更大。
在适用对象上,命令强制措施的对象对应于合法或违法行为,在放任与禁止之中选择其一,难以在复杂多样的现代社会中进行细微的控制。而经济诱导措施则是在放任与禁止的中间地带,根据希望与不希望来决定如何采取。因此其较为灵活,可根据不希望的程度课予不同的金钱负担,根据希望的程度提供不同额度的补助,补充命令强制措施的不足。
在规范与事实的融合上,诸如“作出行为A者,处10万元罚款”命令强制模式的规范,含有对所有相对人的禁令,而没有“付出10万元的罚款,也可以作出行为A”的意思,该规范可剥离相对人实际行为的事实来确定规范的意义内容。而在经济诱导中,“作出行为B者,课予10万元税款”的规范,对于能用低于10万元的费用避免行为B的人来说,具有“请避免行为B”的意味;对于只有用高于10万元费用才能避免行为B的人来说,具有“可支付10万元税款”的意味。规范的意义取决于相对人所处的状况,不能一义性地确定,不同于罚款的情形。但立法者判断行为B并非公益上所希望者,有抑制该行为的目的时,而且实际上多数人因为该法令而避免行为B时,在功能上类似于罚款的情形。但这种情形并不能单纯理解为事实上的作用,而应理解为“诱导”,即设定“不实施行为B是值得期待的”这一规范,为此才设定课税这种实效性保障措施。其特征在于,立法者容许并预定规范对于各个相对人而言可以有不同的意义,在整体上诱导相对人朝一定方向行动。命令强制模式命令或禁止所有相对人为特定的行为,容易引起规范与执行之间的悖离;而诱导则是以部分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来实现目的,很难发生缺乏执行的状况。
当然,经济诱导措施并非没有合法性问题,实际上,较之于传统行政手段,经济诱导措施的适法性更加难以掌控。由于诱导措施本非行政的固有手段,即应当妥善处理原先固有手段的目的与诱导目的之间常有的紧张关系。而各种诱导措施自身也有一些共同的问题:第一,在法律保留上,如果诱导与规制在功能上等价,则诱导目的及其手段至少在基本部分应由法律规定;第二,审查诱导目的的合宪性;第三,在与诱导目的的关系上,诱导手段应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第四,有必要完善事前程序。下面就以计划生育行政中社会抚养费的认知和制度设计为例,分析经济诱导措施中的法律问题,藉此来思考控制经济诱导措施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