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其保险利益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最长期限。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索赔时效的意义
1.规定索赔时效有利于督促被保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将不利于他们利益的满足。有了索赔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行使索赔权,就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因此,这种规定可以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以达到请求预期的目的。索赔时效法律制度不仅不会削弱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而且能够起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2.规定索赔时效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规定索赔时效对于稳定经济秩序有重大作用。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就会使一定的事实(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得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脱节。规定索赔时效,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得权利状态与法律后果一致起来,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3.规定索赔时效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在索赔时效期间内审判保险索赔案件,容易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能够及时、合理、正确地作出判决。如果在保险法律中不作此种规定,就会因案件时间跨越幅度太大而出现难于取证、不利于准确判案的情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就不可能得以落实。
索赔时效的中断
保险合同关系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称为索赔权,该种请求权存在的有效期限,称为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原则上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或保险关系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并且因中间提出索赔,保险人允诺、起诉等行为而中断。
索赔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索赔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发生索赔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
1.因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他已经行使了请求权,不能再继续计算索赔时效期间。如果出现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应当视为未起诉,不发生索赔时效的中断;因为诉讼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被驳回的,也不适用索赔时效的中断。
2.因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要求。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这表明该权利人已经关注并且始终在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应当中断索赔时效。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如有保险公司在索赔时效期间内不能赔偿或者拒绝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请求权利的书面文件上盖章确认。
3.保险人同意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也即承认权利人的索赔权利,这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原来进行的时效期间没有再继续下去的必要。保险人同意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保险人不能即时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人亦应当要求保险人提供书面证明,以作为保险人反悔时维持索赔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赔的依据。
索赔时效的中止
索赔时效的中止,是指在索赔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索赔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如果在索赔时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权利人的索赔时效即行中止。
2.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客观情况。例如,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债权人死亡而又没有确定继承人等等。凡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均可以引起索赔时效中止。
索赔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已经进行的索赔时效期间并非如时效中断一样全归无效,而是待中止时效的客观因素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即索赔时效中止前后进行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索赔时效的延长
索赔时效延长,是指在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特殊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请求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届满的索赔时效决定延长时间。
索赔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是,权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查明权利人未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索赔时效期间,以满足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索赔时效的延长是对索赔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补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