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避止
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得对其所服务的企业从事具有营业竞争性质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竞争,只有通过合理的竞业避止才有可能提供有效堵塞侵犯商业秘密权的 “主渠道”的有利条件,消除侵权者赖以侵权的职业依托和社会角色的支撑。
竞业避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竞业避止的立法,但在《公司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出现相关性内容,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已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科委(1997)317号文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要求竞业时间为一年,才补偿一万元,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