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稳定税负
稳定税负,顾名思义,就是保持税负不变。这里的税负,当指宏观税负,现实中通常以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或类似指标来反映。
把稳定税负作为税制改革的原则或者目标,意味着本轮税制改革,既不倾向于提高宏观税负,也不倾向于降低宏观税负。这与1994年税制改革“提高两个比重”(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的目标相比,已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这次税改强调的是“稳定两个比重”——稳定税负、稳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格局。
提出稳定税负旨在强调税改将保持收入中性。当然,“稳定”应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因为,实际的宏观税负受税制(法定税负)、经济状况和征管效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是必然的。因此,稳定税负应是宏观税负在一定区间内的相对稳定。
稳定税负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研读全会公告,对税制改革表述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可以说这一崭新表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九个新表述”内容之一,向市场透露了信息明确的税制改革方向。
一是“稳定税负”向市场释放了政府约束收税行为,建立有限政府的财税改革的价值取向。所谓的“稳定税负”,从字面来理解,就是通过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让国家的总体宏观税负相对稳定。这一表述与前面“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表述思想一脉相承,体现出对于财政在国家治理工作中地位的重新认识,积极释放了政府约束收税行为、尊重人民权利的改革价值取向。因为熟悉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国家治理史实际上是财政治理史,社会发展历史也与财税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现代社会治理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民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其中人民对国家财政的掌握是人民发挥治理国家、约束公权力的重要载体,比如对收税的制约、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等。
现在,三中全会在对财政全面定位的基础上提出“稳定税负”,就是要通过改革,让公众在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财政预算方面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只有在公众的监督下,“稳定税负”才不是一句空话。如果没有人民和制度的监督,政府想收多少税就可以收多少,税负稳定就无从谈起。如何接受人民监督?从全会透露的信息来看,将通过把税改上升到立法层面及加强预算公开透明等来实现,比如财税体制改革中表述的“完善立法”、“预算透明”。
二是“稳定税负”释放了结构性减税的价值取向,但全部内容不只是减税,最重要的是公平税负。“稳定税负”,也就是说在一段时期宏观税负相对稳定,言下之意是即使经济总量增长,税收收入也不会大幅度增长,这样就包含了政府减税的意向。但从深层次来看,并不只是减税,还应包含公平税负的改革取向。因为从目前我国税收结构来说,尽管宏观税负并不是全球最高,但是税收负担结构非常不合理,普通老百姓负担了中国大部分的税收,富人并未负担与消费资源和收入相应的税收。因为中国税收收入70%以上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大流转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关税等间接税;这些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是消费商品货物劳务的消费者,从商品消费的比率上来说,普通人消费的总量远远大于富人消费总量,所以普通消费者承担了最大部分的间接税。另外,最具调节贫富差距职能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也是六成以上由工薪阶层缴纳。
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必须让富人负担与收入和资源消耗相对等的税收,对富人加税是“稳定税负”的重要保障之一。另外,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较重的现实,也决定了政府必须优先推进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税收改革,这样从另外一个侧面也保障了“稳定税负”之增税改革一面。与之对应的是,有了增税改革,只要坚持“稳定税负”,面向老百姓的减税改革就有了更多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