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在税基式纳税筹划和税率式纳税筹划方式中,减少纳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缩小税基或是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而实现的,其纳税筹划的操作往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计算才能实现。而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经过太复杂的计算。税额式纳税筹划避税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的联系更为密切,运用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减免税政策规定。
税额筹划技术包括抵免技术和退税技术两种。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包括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以及外购农产品、运费、废旧物质分别按13%、 7%、10%的扣除率抵扣,消费税税法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收饶让);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退税技术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务筹划技术。比如,国家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实行出口退税,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国家施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征税款。
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外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重点列举直接降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进行纳税筹划时做参考。
(一)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例如: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采用了规定生活必需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活必需费用,税法规定:对中国公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就超过 800元收入部分征税;对外籍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4000元,就超过4000元收入部分征税。
(二)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当征税对象达到或高于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这个标准就被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 ~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策在此幅度内确定。
(三)减税、免税政策规定
这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立法宗旨是: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在税额式纳税筹划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优惠政策。
主要减免税优惠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利用“三废”作原材料进行生产,取得的利润免税等。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四)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那一部分退税额。鼓励本出口在税收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交纳的税收,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后,在出口时退还进口时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另一种是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如产品出口按规定可按法定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五)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外商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己退的税款。
(六)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这种优惠措施对扶持新办企业和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很大作用,尤其是对盈亏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额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方法
税额式纳税筹划常见的筹划技术有如下几种:设立新企业或机构、企业分立时的纳税筹划技术。
(一)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
有些税收优惠条件,是企业一设立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纳税人采取一定方法。创造条件去适应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其中设立新的机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例如: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销售大型机械并负责运输,企业内设有规模比较大的运输队,运输成本一般占整个销售收入的30%。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由于运输队的资产为大型运输车辆,只能抵扣所购汽油所含的进项税额。这家企业决定把运输队独立出去,专门设立一个运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这家运输公司设立后,按照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因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又少,缴纳营业都显然节省税收。同时运输独立后,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运输公司的车辆,可以取得运输发票,按运费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大大节省了税收的支出。
(二)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其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二是由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利用企业的分立,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33%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少交税款提供了可能。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也可使整体税负减轻。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计税方法和税率都不相同,这也为企业分立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
(三)设立新企业时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中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很多项目减税、免税的规定、我们可充分利用税法上对特殊类型企业征税的规定。如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持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额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虽然法律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但不少企业在开办时,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使不是特殊类型的企业变成特殊类型的企业。如采取与中小学合办或挂靠在学校名下的形式;在创办初期,招聘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然后到民政部门申请为福利企业;借外籍人员的名义,举办所谓外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对这种组织形式法律上本身就没有明确,在纳税上就更有空子可钻。
(四)出口退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出口退税是指企业产品报关出口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内已纳的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是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活用足出口退税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利用货物出口退税进行纳税筹划
依照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按税法规定退还给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税法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虽然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一般比国内市场价格低,但只要其价格差别幅度在17%以内,出口更有利可图。因此,如果生产的产品具备出口的条件,应充分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比较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的优劣,以便于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办法。由于消费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是实际意义的征多少退多少,故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比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决定产品销售渠道时,应充分考虑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因素。
2.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减少应纳所得税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此规定对内销产品的限制较多,但如果是出口产品,则税务机关就难以判定其销售价格是否偏低。因为:产品出口其价格主要是受到国际市场上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不仅受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价格弹性比较大;再者,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外销、在价格管理上偏松。正因为此,我们可充分利用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另外,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也可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其做法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双方的有关费用互相抵消,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从上面对税额式纳税筹划的具体筹划方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税额式纳税筹划与税率式纳税筹划和税基式纳税筹划有很多相同之处:它们均是通过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某些差异进行安排,因此,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吃透国家税法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到纳税筹划的零风险,实现降价整体税负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