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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渊源

什么是税法渊源

税法渊源是指与税法有关的法的存在形式,主要为制定法。在一些国家,判例法也成为税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的税法渊源

我国税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三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其作了修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税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就规定了公民对国家的纳税义务,同时也表明了税收法定主义之原则,即非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使公民增加纳税负担或减少纳税义务。由此,如果征税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擅自决定对某些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加收或进行减免,则其决定属于违宪,是无效的决定。因此,宪法是税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法的渊源。上述规范性文件如果涉及税收的规定,就构成税法的渊源,如《个人所得税法》等。

法律是税法的重要渊源。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法渊源的主体应该是法律。而我国目前税法渊源的主体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需要进一步加强,使之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即为行政法规,其数量远远多于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法的重要渊源。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法的渊源。上述规范性文件如果涉及税收的规定,就构成税法的渊源。

在税法领域,受税收法定原则的支配,对人民设定纳税义务的事项,原则上均应以法律规定。但税法所规范对象的实际活动,极为错综复杂且激烈变化,而法律多数为原则性规定,而且受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完全周延,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完全对税收活动加以把握和规定,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有必要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较为具体的事项加以规定,如国务院以通知、决定的形式发布了一些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这些也构成税法的法律渊源。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有关税收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构成税法的法源。

这里所指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它们单独或联合发布了大量的对税收征管较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和审批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两部门联合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等,这些都构成税法的法律渊源。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制定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凡属规范性者,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只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征管规范,如重庆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都属此类。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到地方,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和效力处于较低的层次。它们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是有效的。这些条件是:(1)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2)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抵触;(3)只在特定区域内生效。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构成税法的渊源。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个别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也是税法的渊源之一。

7.条约。这里所谓的条约,依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家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即是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而不限于名称为“条约”者。我国同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条约对各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属于我国的法的渊源。

在国际条约中,为防止重复征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占重要地位。我国从1981年初就开始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对所得(包括对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至今已与爱尔兰、冰岛、印度和土耳其等国家签订了协定。这些税收协定构成我国税法的渊源。《税收征管法》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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