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纳的定义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税款缴纳的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款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税款缴纳的核定与确认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 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缴纳的手法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根据税法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缴纳
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其具体程序是:先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用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向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经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查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这种缴纳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缴纳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的数量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或销售量实行查定产量、销售量或销售额,依率计征的一种缴纳方法。这种缴纳方法适用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缴纳
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报验商品的范围(如纺织、服装、鞋帽等),在购进商品后,持进货凭证和扣税证连同商品一起到税务机关报验,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由税务机关在商品的适当部分印(粘)标记,据以计算缴纳税款。这种缴纳方法适用于经营小百货和单项品种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
这是税务机关对一些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如某些个体工商业户),采用由纳税人自报,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利润额,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利润额一并付缴款项的一种缴纳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代扣代缴
这是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代扣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同时由代扣义务人代缴国库的一种计缴方式。纳税人对已被代扣缴的税款,要妥善保存扣缴凭证,持已扣税款的凭证,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已被代扣税款的营业收入所应缴纳的该种税款。
6、代征税款
这是某些单位代理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办理税款计缴的一种缴税方式。代理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代征税款证书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并办理代征、代缴税款手续,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税款缴纳时间
缴纳时间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限期。缴纳时间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的,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一般可分为按次计算和按期计算。
按次计算,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行为目的税和财产税以及对临时经营者课税。
按期计算,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期限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流转税和所得税。
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银行转账纳税的办理
银行转账纳税方式适用于现金纳税以外的所有纳税人缴纳税款。具体手续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征收大厅银行营业窗口选择一家实行电脑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专用账户,与其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前,专用账户至少存足当月应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需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通过上门申报或邮寄、电子等申报方式将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报送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后,由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开设纳税专户的银行将纳税人本期应缴税金划入国库,并将税票交纳税人。
税款多退少缴原则
1、多缴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填报《退税(抵缴)申请审批确认书》,经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即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2、少缴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1、延期办理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 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获准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未予批准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办理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局局长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明确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申请延期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缴日期等有关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资产负债表;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及复印件;
5、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等。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超过批准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违反税款缴纳的处理方式
1、拒绝缴纳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4、偷税及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逃避追缴欠税及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骗取出口退税及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抗税及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