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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

概述

税收饶让在处理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事务中,居住国(或国籍”>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事务中,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跨国纳税人已纳居住国(或国籍国)境外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如果低于其来源或存在于境外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按照居住国(或国籍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其低于的差额税款仍应向居住国(或国籍国)补缴。这种抵免机制使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给予的减免税待遇中得不到实惠,使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政府的鼓励外商投资和吸引国外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也无从发挥实际效果。因此经过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由投资者和技术输出者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承担税收饶让义务,即把这部分减免税款视同已经缴纳,予以抵免,从而避免上述矛盾的发生。

税收饶让多属发达国家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减免税所承担的协定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也可以按照对等原则,相互给予对方的减免税以税收饶让。

特点

税收饶让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冻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3.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一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的减免税予以饶让抵免。二是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三是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法规定的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一致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抵免方式

税收饶让1.依据国内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不论所得的项目如何,均享有受饶让抵免待遇。

2.将国内税法上规定的适用税率与国际税收协定中适用的限制税率之间的征税差额视为已征税额,仍依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抵免。

3.在国际税收协定中限制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的减免税额,视为已征税额,仍依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予以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 亦称”全面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的对称。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计算抵免限额时,把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1个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还可以简化。因为国内外应税所得额之和与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计算规则,这二者可以相互约掉。简化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方便。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 (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1个可抵免数额。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际税收抵免,即所确定的可抵免额必定是经比较后的较小者,并以其较小者(允许抵免额)从抵免前按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本国所得税中扣除。当跨国纳税人在一个外国纳税超过了限额,在另一个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额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他(它)可以用一国的不足限额(即差额税额)去弥补另一国的超限额,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额的外国所得税,也能在当年得到抵免。这种好处是其他限额抵免方法不具备的。但是,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一主权国家来说,在上述情况下,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益。这是因为,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额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冲销,即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额应补交部分,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项目增大,导致可抵免数额增加,从而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另外,如果跨国纳税人在某一个非居住国的经营有所得(即有盈余),而在另一个非居住国经营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就会把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总额冲销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相同数额(即亏损额),从而使抵免限额减少,这对跨国纳税人是不利的,而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

例如: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

坚持饶让原则

税收饶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方面,中国涉外税法里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了让这些税收优惠待遇切实起到鼓励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作用,让跨国投资者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真正的好处,中国在与其他国家谈判时,要坚持税收饶让抵免原则。即中国税法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和在税收协定中接受限制税率。即中国减征的税收,要求对方国视同在中国已征税收予以抵免,不再对跨国投资者补征税款。从目前找国已正式签订的税收快走来看.除美国外,其他发达国家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待遇,中国一般不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对方也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双方都问意各自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抵免的待遇,中国还是采用有关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例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了双方都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

与税收抵免不同

税收抵免第一,税收饶让是通过两国间的双边协定规定的,是双边税收措施;而税收抵免既可以是双边税收措施,也可以是单边税收措施。

第二,在税收饶让中,抵免是拟制的,不以纳税人实际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但在税收抵免中,抵免是实在的,必须以纳税人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

第三,税收饶让的基本目的,是对有关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在其所得来源国的投资;而税收抵免的基本目的,则是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税收饶让制度对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是很有好处的。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通常都规定了许多诸如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如果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之间没有税收饶让制度,那么,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就仅仅能起到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而不能真正起到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作用,因为尽管有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但外国投资者还是必须在其居住国并依那里的税法对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所得纳税。而税收饶让制度作为双边税收优惠措施,使纳税人不仅在其所得来源国,而且在其居住国,都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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