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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概述

税收财政收入原则,也称为财政政策原则或税收财政原则。税收财政原则,最早是由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提出来的,它包括课税充足性与课税弹性两个原则。最早提出“补偿财政政策”的是美国经济学家阿尔文·汉森。主张把税收与公共支出相配合。税收财政原则是指根据国家财政的需要和实际提供的可能,立足于国家财政资金的积累和运用减税并扩大公共支出,抑制通货紧缩,以及运用消费税,减少公共支出,抑制过度繁荣。

税收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平等筹集财政收入。税收财政收入原则就是指税收活动在保障组织财政收入过程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税收政策、法律和措施,设计税制、规范税收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内容

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核心是保证财政收入,具体可以划分为财政的足额稳定和适度合理两部分。税收财政原则第一层次的要求是足额稳定。社会保障税以法定的征收方式来保障社保资金的足额稳定,能够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第二层次要求适度合理。社保税通过科学的税制设计,制定合适的税负,既防止取之过度而影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又能保证税源充足。

1.财政收入的足额稳定

财政收入的足额稳定包括两层意义:一是财政收入的足额问题,二是财政收入的稳定问题。所谓财政收入的足额是“指税收要为政府筹集足额的资金,以满足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财力需要。”理解税收足额概念时,不能过于绝对化。因为财政收入额度是由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财力需要决定的。同时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财力也要受到财政收入的制约,政府既可以通过增加其收入而使财政收入不足额转为足额,也可以通过减少政府经费支出等使财政收入不足变为足额。因此,税收的足额是一个相对的量的概念。

所谓财政收入的稳定是“指税收收入要相对稳定,把税收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例稳定在一个适度水平,不宜经常变动,特别不宜急剧变动,以避免税收对经济正常秩序的冲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税收收入的稳定,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经济发生重大变革,政府开支体系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时,税收收入稳定与平衡就会被打破。但这种稳定的打破也必须受到财政税法规定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

2.财政收入的适度合理

所谓“财政收入的适度是指财税收入取之有度,税收征收率不能高,要尽可能避免过多征收而伤害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影响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而最终又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税收征收率,即税率,它与税收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为了考察税收收入的适度关系,借以说明税率在刺激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1975年,供应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南加里福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阿瑟·拉弗设计了一条曲线,即拉弗曲线。拉弗曲线表明:一个国家的整体税率(以下简称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函数变化关系。两种极端的情况是,税率为100%时,从社会再生产角度来分析,生产就会因此停顿,政府再也无税源可征,因此同税率为零时的结果相同,税收收入均为零。当税率由零提高,税收收入就会随之而增加,即在O至C之间,税收收入是税率的递增函数;但在税率C至B之间,税收收入是税率的递减函数,税收收入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而减少。税率A点为最适度的税率。因此,税收收入的适度就是在正常税率区域O至C之间,找到一个最为适度的征收点,图中右边阴影部分,拉弗称之为税收禁区,意思是禁区内的税率过高,即妨碍生产,又减少税收收入,故均不可取。拉弗曲线的重要作用,就是减税效应和最适税率的选择。确定国家财政收入的适度的度,拉弗曲线有参考作用。

税收收入的合理是“指要科学区分财政收入中税收形式和非税收形式,避免以税收形式替代非税收形式,或者以非税形式替代税收形式。”在一个税费不分,收费超过税收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税收收入的合理。同样利税不分也会造成同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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