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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节

正文

运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的引导和调整。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与免征,可以从多方面作用于微观经济活动,使之符合于宏观经济运行的目标。税收调节的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调节社会总供求 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它可以通过减税、免税或降低税率,以扩大社会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在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通过提高税率,缩小减免范围或开征新税,以压缩社会总需求,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趋向均衡。累进所得税具有一种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它不需要政府采取具体的增税或减税措施,可以通过自身累进课征的机制,随着总需求的增减变化,所得多时多征、所得少时少征、无所得时不征,做到:在经济扩张时,随税基扩大,税收以超过税基扩大的幅度而自动上升,约束企业和个人税后可支配收入,限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使扩张的势头有所减缓。反之,在经济萧条时,随税基缩小,税收以超过税基缩小的幅度而自动下降,使企业和个人的税后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多,对总需求量的缩减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见税收对社会总供求调节)。

调节所有制结构 在每一个国家里,除了具有代表这个国家性质的主要所有制以外,通常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所有制存在,而作为国家总是要首先维护和促进发展代表其统治阶级物质基础的主要所有制。但是,其他所有制的相辅相成往往也是不可缺少的。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以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等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但存在于国有经济内部,而且还存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因此,税收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中,需要处理好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即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同时,对于其他所有制的经济成分,税收调节即要促进其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一面,也要限制其盲目发展的消极性一面,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社会化的大生产在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地发展,据此国家通过对产业部门税收的重课限制或轻课、免课鼓励,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服从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从而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见税收对产业结构调节。

调节流通 一个国家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本国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商品流通,使之更好地充当生产与消费的中介,以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调节企业和居民收入 收入均等化是各国政府所共同致力的目标。企业收入因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往往会造成苦乐不均;居民收入也由于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而造成贫富悬殊。税收作为国家的强制分配手段,可以在调节企业和居民收入,使之趋向于合理和均等化方面,发挥某种程度的作用。诸如:从事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发的企业,往往会获得不同的级差收入。这部分级差收入并不是企业主观经营的成果,只有通过对资源的课税,使之归于国家所有,才能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对于企业因价格与价值偏离而造成的收入不均,以及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均,都可以通过税收去加以适当调节(见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

调节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 税收配合价格政策,对生活必需品和非必需品、供过于求的长线消费品和求过于供的短线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和措施,进行调节。对某些紧缺生产资料的消费,采取限制性的课征办法,也可以起到适当的调节作用(见税收对消费调节。

此外,税收对储蓄、投资以及企业利润等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见税收对储蓄投资调节、税收对利润调节。但是,税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它还要受到诸如税收调节的领域、税收课征的深度、价值规律作用的程度、税收以外的投资环境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正确估计税收的调节作用是完善税制设计,使税收的多种调节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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