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指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①税法的制定权。②税法内容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权。③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④减税免税的审批确定权。⑤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
各国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分为三种类型:①分税制型。如美国的税收,分别由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立法,并分别设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征收管理中央税和地方税。②中央立法集权型。如日本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税立法,由大藏省制定税法草案,经内阁讨论呈报国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地方税由自治省制定税法报内阁讨论后,经国会审批形成中央法律,地方政府据以形成条例后实施。③中央立法、地方管理型。如法国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税种的确定与开征,认定纳税人以及如何分配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财政部制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地方政府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执行,只享有适度的机动权力,如确定地方税收的税率,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等。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税法统一,税权集中,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地处理税收问题。实行分级管理,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调动全国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总体上说,税法的制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权力集中在中央;减税免税审批权分别由中央、地方掌握;征收管理等事宜,由地方因地制宜自行处理。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和下放的程度,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而不尽相同。有时中央集权多一些,有时赋予地方较大的权限。如农业税,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给予地方政府以较大的机动权力。而对关税则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中管理,机构也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权力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