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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电子文书

什么是税收电子文书

税收电子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采用的电子化的法定文书,属于法律证据的范畴。

税收电子文书的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关于税收电子文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中。该法第30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第30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税收电子文书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文书法律效力起始时间规定存在缺陷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这项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没有明确纳税人在数据电文以及纸质方式同时采用时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哪种方式作为采信标准。纳税人两种方式同时采用,有可能导致报送时间和内容上的不一致,如果采信数据电文方式,那么税务机关对于纸质材料是否还有审核的义务和必要?如果需要审核,出现问题又该如何是好?对问题的纠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二是没有明确在税务系统网络出现故障,导致纳税人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数据电文方式特别是网络申报方式是建立在系统安全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出现网络故障时的责任主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来推定,因网络故障致使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没有传递到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税务机关则视为没有收到,这种因纳税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延迟行为由纳税人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二)税收电子文书内容的具体确认方法尚无规定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书中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就电子政务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授权性的规定,因此,税收电子文书的电子签名具体方法的规定权在国务院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就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税收电子文书法律效力的确认方法实际上处于待定的状态。就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情况而言,由于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以及财力、技术条件等方面的不同,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上不平衡,业务不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是“金税工程”,各级税务机关都在结合自己的实际,开发不同的软件,采取不同的模式,在税收电子文书方面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促进税收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规定的制定机关,即基层税务机关并不是电子签名具体办法制定的有权机关,因此,目前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在法制建设上很不完备,许多领域尚处于法律规定缺乏的状态。

(三)税收电子文书效力的认定缺乏公正性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减少网络虚拟所带来的当事人之间不信任问题。可以说电子签名主要从解决数据电讯本身的安全,使之不可被否认或篡改的角度入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上的保障;而电子认证则主要从交易信用安全、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可靠方面入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因此,《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的认定要通过法定的认证机构承担,但是税务机关目前的税收电子文书都是由税务机关来具体认定的,这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有引起税务机关行政恣意的可能性,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电子签名法》对于认证机构的规定本身也存在缺陷,对于电子签名的审查规定不够全面,没有规定审查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是个人还是法人;没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机构应拥有的最小资金限额以及担保条件。等等。这些最基本的规定的缺乏,使税收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也不利于税收电子文书的推行和管理。

(四)税收电子文书的安全性仍需要加强

改进纳税申报方式,实行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条件、加强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人们对在线支付、结算以及网上税务事项处理的安全问题还存在很多的顾虑,由此而引起的网上税务办理的相关涉税资料的安全性也受到怀疑。涉税资料作为税务事项的证据,对于涉税事项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资料安全性的缺乏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涉税事项的法律效力将无从保证。纳税人担心,一旦网上的申报事项发生资料丢失等不安全事件,税务机关有可能凭借优势地位把责任推脱在纳税人身上,使其承受不应有的损失。

税收电子文书与税收征管档案的区别

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征管档案不同,主要区别在四个方面

一是包含的内容不同。税收电子文书实际上就是税收执法中相关法定文书的电子化,而税收征管档案既包括税收电子文书,也包括了税务机关为便于管理而采用电子化存储介质使用保存的其他征管资料。

二是使用的范围不同。税收电子文书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使用,而电子文书之外的其他征管档案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内部使用。

三是决定力的来源不同。税收电子文书仅仅是法定文书的电子化,因此,其与相关的纸质文书一样,是法定的,其他的征管档案则是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而意定的。

四是影响力不同。税收电子文书是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记载,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规范或约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而其他的征管档案原则上不应因管理需要而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因此,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税收电子文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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