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正当性
税收正当性包括民主(公共利益)正当性、科学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分别代表民主、科学、法律三个维度和价值,只有在制度上构建民主、科学、法律的税收,才是正当的税收。
税收正当性的构成
1.公共利益(民主)正当性。税收必须具有民主性才具有正当性,通过人民同意的财产让渡方具有正当性和认同性。而税收终极目的是实现以纳税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公共利益,只有满足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税收才是正当性税收。但是,在税收的意义上,目的(公共利益)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是一个“回溯性”的概念,是个发生和手段的进路,即公共利益的内容确定源于人民通过民主方式的决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人民通过民主方式的参与和监督。而目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前瞻性”概念,是个目的和结果的进路,关注税收的效用和目的。也即是说,在税收意义上,民主与目的(公共利益)构成“手段—目的”的对应关系,民主程序内在于公共利益实现中,公共利益的确定和实现需要民主为机制和保障。在税收正当性的范畴中,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与民主正当性作为同一个制度范畴,下文即做此解。
2.科学正当性。税收正当性必须具有科学维度上的标准和范畴,即符合“事物之本质”的范畴和标准,德国学者德昂伯格指出:即使生活关系仍然包含着自身的标准和秩序,即使它或多或少的有所发展。人们将这种蕴藏在事物内部的秩序称为事物的本质。也即是说,任何税收必须要符合“税收之本质”,符合其内在规律,即科学税收,只有具有科学性的税收才是实现税收正当性的最基本前提。
3.法律正当性。法律正当性要求税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税收法定主义。在现代主流实证法律主义下,强调通过“法律下的税收”、“税收与法律的一致性”的“形式合法化的正当性逻辑”,实现对征税权的控制、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实现税收正当性。
税收正当性命题的提出
1.纳税人权利保障与税收正当性需求。纳税人权利保障是税收的终极价值追求,其内核是财产权。纳税人权利不仅是与政府征税权相对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公共福利权,前者可以看做消极权利,后者可视为积极权利。与政府征税权相对应的财产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免于政府剥夺或侵犯的权利。公民从政府税收支出中享受公共产品,获得公共福利权,是积极权利,依赖于政府而获得的权利或政府保障下的权利,无论是政府职能实现抑或是提供公共物品都是以税收为物质基础和保障的。也即是说,个人积极权利的享有是以牺牲消极权利为代价的,或说只有让渡财产权才能真正实现财产权的保障。
因此,税收涉及几乎公民的所有权利,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任何公共福利等积极权利。对于税收、税收政策、税收手段必然辅之以坚强的道德苛求和制度约束。在纳税人权利保障价值追逐下,必然产生对政府征税、用税的追问和质疑,产生税收正当性的需求。
2.政府征税权规范与税收正当性需求。中国税收法治化水平低,导致了对政府征税权限制的软约束,引发税收授权立法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觞以及税式支出权的滥用,从而引发中国式税收危机,也即是税收正当性的危机。具体言之,一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税收法定主义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政原则,对征税权约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没有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完整界定。税收法定主义缺失,导致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导致中国税收的正当性严重缺陷;二是税收公平问题的凸显。税收正当性范畴中,公平应为一个重要的范畴和价值主张,即对公民财产权剥夺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主张“平等的侵犯或剥夺”,税收公平是对税收的一个重要的道德或伦理要求。当前,税收公平问题日益暴露突出,地方政府大量的税收自由裁量导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恶性竞争,严重破坏了公平化的税收负担;三是中国的宏观税负过高与税收支出结构问题危机突出。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通常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税收总量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收入(NI)的比例来表示。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的宏观税负处于相当高的位阶上,《福布斯》推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名,2007年中国排名第三,仅次于法国和比利时,2005年中国更是排名第二,“税负痛苦指数”仅低于法国。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税收增长速度已是连续10数年高于GDP增长速度。这些信息表明,政府对人民财产的剥夺数量高于人民财产的增加量,政府在扮演“多取少予”的掠夺者角色,完全违背税收的本质追求,税收存在严重的正当性问题;同时,在税收支出及结构上,完全违背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宗旨,在涉及人民基本养老、医疗、教育方面的支出匮乏,导致纳税人基本人权的缺失,这些均是税收正当性危机。而其中的根源也在于政府税式支出权缺乏应有的限制和约束,导致税收正当的严重缺乏。易言之,中国式税收危机迫切需要税收回归正当性,而这一切的根源及破解路径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规范和约束。
3.宪政秩序与税收正当性需求。在人类社会秩序的演进中,宪政秩序是最高级、最稳定和良性的秩序形态,只有建立宪政的社会秩序,才算得上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税收对建立宪政秩序具有至为关键的作用,建立宪政需要以税收为突破口,也需要以建立税收秩序为着力点,同时,税收或税收秩序也需要在宪政、宪政秩序的框架下得以构造和实现。税收正当性是建立税收秩序的重要诉求,当然是建立宪政、宪政秩序的重要诉求。因为,税收正当性在终极意义上是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强调对政府征税权的道德或伦理的诉求和追逐。概言之,建构宪政秩序,需要以税收秩序为基础和保障,需要探索和追逐税收正当性。
王宗涛.《税收正当性:一个理论命题与分析框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2):120-126.